时间:2022-11-09 03:57:06来源:法律常识
《民法典》第973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合伙合同中合伙人对外承担的责任的规定。那么这种对外责任的承担是一种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无限连带责任应当从如下三方面进行深入地理解:
一、这种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各合伙人不能通过合伙合同来约定免除,即使各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免除这种责任的承担,也不得以此对抗合伙债权人。
二、这种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各合伙人均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不得以合伙债务非因其个人行为而产生为由提出抗辩。
三、这种责任是一种真正的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强调各合伙人之间都要对其他合伙人责任财产不足负责,合伙债务未全部清偿前,全体合伙人(当然也包括中途退伙的合伙人和新入伙的合伙人)仍负连带责任。
《民法典》973条紧接着规定,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又是规定的合伙债务的内部分担问题,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追偿权。
所以各合伙人不能以合伙合同有约定的责任承担份额来对抗合伙债务的债权人;中途退伙的合伙人不能以自己中途退伙,只对退伙前的债务负责,而对退伙后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为由而对抗合伙债务的债权人;新入伙的合伙人也不得以自己对入伙的债务负责,而对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为由对抗合伙债务的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