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9 05:32:08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中国证券报
28日,中证君(ID:xhszzb)从多家券商获悉,证监会机构部近日向各家证券公司下发了最新一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
通报称,按照问题与风向导向原则,该部近期指导相关证监局对今年以来股票质押规模增幅较大的9家证券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并拟对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通报强调,下一步,机构部将会同证监局继续加强对证券公司场内股票质押业务的监管与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展业不合规、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管控缺失等问题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券商股票质押交易存五大风险
通报指出,总体来看,被检查证券公司均制定了股票质押内部管理制度,对尽职调查、业务决策、授权、资金用途管理、回访等作出了明确安排,要求合规风控介入。但个别公司存在业务定位不清、制度与机制的有效性不足等问题,隐含潜在风险。
一是业务定位不清,盲目追逐利益。个别证券公司仍将场内股票质押交易当作一项交易性业务看待,忽视了信用风险管理,甚至将前期的股市上涨视为新一轮业务机会,抱着侥幸心理承接其他证券公司审核未予通过的项目,盲目追逐利益。
二是风险意识不强,风控措施不足。股票质押的第一还款来源应当为融入方的生产经营现金流入,处置担保物一般是经协商无果后采取的最终手段,且由于相当部分担保物为限售股或减持受限股票,处置难度更大、周期更长,但个别证券公司仍简单按照一定质押率确定融资金额,对融入方信用评估、还款来源、资金流向等把关不严,大量新增以受限股为标的的质押。
三是审核把控不严,质押率设置不严谨。个别公司部分项目的评审结果为“有条件同意”,但后续是否落实了相关条件不明确;个别公司未按新规要求制定质押率设置标准,质押率设置较为随意。
四是尽职调查不完备、甚至缺乏尽职调查。个别公司对展期项目没有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有的项目尽职调查缺少拍照、访谈记录等必要留痕,有的访谈笔录缺少访谈对象签字,尽职调查的有效性、真实性存疑。
五是贷后风险管理流于形式。有的公司对于资金用途的跟踪核查工作流于形式,对于资金从专户划出,但未划入融资方名下约定账户的情况,公司未能及时发现。个别公司仅以电话沟通进行贷后管理,且无沟通记录留痕,难以保证贷后管理效果。
通报强调,上述问题反映出相关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不完善。对此,相关证监局将依法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等行政监管措施,证券交易所依规采取暂停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等自律管理措施。
证监会提出三大监管要求
通报称,针对核查情况反映出的问题,各证券公司要引以为戒,认真自查整改,清醒审视业务定位,落实股票质押自律新规的各项规定,加强风险管控力度。
一是要高度重视,理性展业。各证券公司要清醒认识、理性评估股票质押风险,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重新审视业务定位,不能盲目扩张业务规模、忽视风险管控要求。
二是要学习领会,各证券公司高管、业务部门、合规风控部门人员要认真学习股票质押自律新规,搞懂搞透,严格执行。
三是要严格落实整改,各证券公司要严格按照股票质押自律新规,对照梳理自身业务管理运作中的薄弱环节,尽快采取整改措施。加强对尽职调查、资金使用跟踪、存续期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执行力度和风险把控,加强对融入方的资质审查和信用评估,关注生产经营等第一还款来源,切实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避免风控措施流于形式。
通报强调,下一步,证监会机构部将会同证监局继续加强对场内股票质押的监管与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展业不合规、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管控缺失等问题的,依法从严处理。
多家券商因股票质押业务问题领罚单
8月中下旬正是券商半年报的密集披露期,各家券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也一并出炉。数据显示,有八家券商计提资产减值规模超亿元,而其中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成为最大“灰犀牛”。
据中证君统计,截至目前,已有13家券商公布了今年上半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规模,合计金额达25.16亿元。同时,亦有多家券商股权质押业务出现“踩雷”现象。
此前,已有多家券商因为场内股票质押交易问题收到各地证监局开出的“罚单”。
图片来源:证监会官网
8月23日,陕西证监局对发布对关于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
主因之一便是该公司按照无限售条件全流通股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票质押(分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和非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分别设定了折算率上限,但未针对各项目具体质押率调整标准制定相应的内部制度,具体质押率估算随意性较大,制度不完善;对客户融资用途未跟踪了解划入客户其他账户后的具体投向及用途,相关分支机构报送的《贷后跟踪情况报告》未显示所做的跟踪和核查工作具体情况,不符合该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及操作流程(2018年8月修订)》规定。
图片来源:证监会官网
8月20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称:“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对融入方尽职调查存在较大缺陷。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