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会计分录,债权转股权账务处理中华会计

时间:2022-11-09 07:37:04来源:法律常识

一、债务重组-债权转股权: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债务重组的方式可以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4 号)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二、债转股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不同。

1、债权人会计处理如下:

第六条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

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

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计量其初始投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债务人会计处理如下:

第十一条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案列:

2× 19 年 2 月 10 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一批材料,约定 6 个月后甲公司应结清款项 100万元(假定无重大融资成分)。乙公司将该应收款项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甲公司将该应付款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2× 19 年 8 月 12 日,甲公司因无法支付货款与乙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商定乙公司将该债权转为对甲公司的股

权投资。10 月 20 日,乙公司办结了对甲公司的增资手续,债转股后甲公司总股本为 100 万元,乙公司持有的抵债股权占甲公司总股本的 25%,对甲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甲公司股权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甲公司应付款项的账面价值仍为 100 万元。2× 19 年 10 月 20 日,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公允价值为 76 万元。

乙公司(债权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4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40 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760 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4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 000 000

甲公司(债务人)

10 月 20 日,由于甲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初始确认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 76 万元计量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1 000 000

贷:实收资本 250 000

资本公积一一资本溢价 510 000

投资收益 240 000

三、债转股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上述案例中,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合计100万元,收到的债务清偿价值为76万元,乙公司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是76万元。产生债务重组损失24万元。实际操作中,乙公司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债务重组损失,应将债务重组协议及甲公司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上述案例中,债权人乙公司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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