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深圳房屋产权证

时间:2022-11-09 23:35:06来源:法律常识

(一)历史背景

1979年3月,中央和广东省决定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随后在同年的8月26日经全国人大常要会批准成立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开放后深圳房地产业迎来了快速发展的良机,为了加快特区开发建设的速度,深圳市先后成立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公司、蛇口工业区房地产公司等单位,其中,成立于1980年1月8日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公司(简称“深房公司”)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第一家房地产公司,为了克服资金短缺的问题,深房公司与外商合作,通常由我方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外方提供资金,共同开发建设房子,并按一定比例分成。起初所建房子大部分面向境外销售,特别是香港客商占了绝大多数。在当时,机关单位、企事业职工住公产房或安居房,个人不拥有产权,由政府统一分配与管理。而面向境外销售的房子属于商品房性质,业主拥有房子的所有权,为了确认和保护业主权利,实施有效管理,房屋登记发证便应运而生。1982年5月11日发布的《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关于发放、更换房产所有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特区内外的涉外房产注册登记,签发房产所有证以及房产买卖、转让、赠与、继承等有关产权过户手续,均授权发展公司房地产部(对外称房地产公司)承办,发放房产所有证。后来,蛇口工业区在其辖区范围内也发放房产所有证。这便是深圳特区成立后最早发放的房产权利证书,是深圳房地产市场化的重要证明。

(二)简介

房产所有证是确认房产所有关系,保护房产所有人合法利益的凭证。深圳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颁发的房产所有证,记载着房产主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国籍、住址、房产坐落、土地使用期、结构、建筑面积、产值等基本信息。与后来预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相比,《房产所有证》除了记载权利人和房产的基本情况外,还特别明确了土地使用期及用途,此外,房产所有证上还明文规定注意事项:(1)产权如买卖、赠与、继承、更改和抵押必须持此证到办理机构办理,(2)此证不得私自填写、涂改、不得转借。(3)房产所有者,必须坚决执行国家和特区的法令,(4)此证必须妥善保管,如果有遗失,应向发证机关报告。如今,最初发放的这些《房产所有证》存根及档案资料保存于深房集团 。

(三)颁发机构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公司(1981-1988):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公司成立于1980年1月,是深圳特区统筹开发、经营涉外房地产业务的国营企业,1981年开始按市改府的规定代为颁发房产证。20世纪80年代末深圳市启动房地产登记体制改革后,深房公司即停止发放房产证,但是,直到今天深房集团(前身为深房公司)仍保留当初其负责登记的房产档案,业主在换发、变更房产证时仍需要到深房集团查档、核实 。

蛇口工业区房地产公司(1984.12) :

1984年12月12日,蛇口工业区房地产公司发布《蛇口工业区职工住房经营管理规定》,对蛇口工业区职工住房的出售、出租和购房业主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工业区房地产公司经营管理职工住房,办理房产证和房屋产权的转让登记,蛇口工业区房地产公司受托发放的房产所有证加盖“深圳市蛇口工业区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公章。

宝安县建设委员会(1987.7):为响应广东省房屋登记工作精神,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1987年8月3日,宝安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建委<关于开展城镇房屋登记发(换)证工作报告>的通知》(宝府[1987]78号),对宝安县房屋登记的地域范围、房屋范围、登记的时间和步骤以及登记发(换)证工作经费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城镇房屋登记发(换)证工作由宝安县建委负责抓落实,各房管所负责登记和初审,县房管科负责产权的审查确认和填发证书。

(四)历史意义

改革开放初期,深圳房地产建设面临着突出的资金短缺问题,当时特区政府采用由我方提供土地外商提供资金合作开发建设商品房的模式, 售房所得由双方分成,由此解决了资金不足的难题。1982年5月11日深府【1982】95号文《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关于发放、更换房产所有证暂行办法”的通知》、1983年1月8日粤府 【1983】 4号文《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以及 1984年1月23日《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等法规初步构建了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登记发证的制度构架,这是深圳住房登记发证制度探素的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为全省乃至全国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助于确认与保护房屋产权,大大地推动了房地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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