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房产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时间:2022-11-10 08:25:11来源:法律常识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缴纳时间及终(中)止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 2021-09-02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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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缴纳时间及终(中)止

前期笔者在《房产税,你算对了吗》一文中,对房产税的计算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揭露了一些风险点,后期发现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实务中还有不少错误,并导致被税务局要求补缴税款并征收滞纳金。尤其存在房屋建筑物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不转固,不缴纳房产税并被处罚的情况。


一、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1.相关政策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废止。)


2.相关政策二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3.相关政策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纳税义务的终(中)止时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缴纳时间


房产税缴纳期间总局层面未做明确规定,交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征期的通知》(冀政字〔2020〕7号):为落实便民服务举措,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将《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中的房产税征期调整为:“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申报缴纳本季度房产税。”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三、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以上是河北和北京对房产税缴纳时间的规定,可见河北一年分四次缴纳,北京则分两次,各单位需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按时缴纳,避免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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