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11:31:08来源:法律常识
中秋、国庆,8天假期马上要来了!
不过,为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会有一些人要加班工作。
有的HR会说,我们公司安排值班不用发放加班费。但是!你要知道,加班≠值班,一字之差含义却大不相同!二者的性质、时间限制、报酬都不尽相同,事关自身劳动权益,HR千万别大意!
华子是一位95后,去年刚参加工作,首次遇到第一个国庆节黄金周,心想好好陪女友出去浪一圈,结果被安排了4天值班。华子非常不开心,HR劝他接受排班,“新人总要做点贡献吧,谁不是先当孙子再当爷爷的”。
华子跟女友商量,女友劝他小不忍则乱大谋,再说国庆节值班有三倍工资呢,加班四天能赚4000多块加班费呢,正好给我买个包包。华子问HR“加班费多少?”HR笑了,“国庆节值班,又不是加班,哪里有什么加班费?!”
华子当时就懵了,别人放假出去游玩,我国庆节值班四天,还不算加班,没有三倍加班费,我拒绝接受。HR说公司历来就是轮流值班,值班期间不干活,算什么加班?HR立即汇报老板,老板怒斥华子“这点奉献精神都没有,不愿干走人,你被辞退了。”
华子找了律师同学,同学陪同华子找老板争辩。老板认为:“国庆节值班期间,劳动者不直接从事劳动,也不安排工作任务,就是盯在岗位上,主要是预防突发事件。值班就是休息,不能等同于加班,不应该发放加班费。
华子同学反驳老板:
第一,值班人员在岗位上,不管他是玩手机也好,还是刷电脑也好,他值班的目的,是预防公司出现突发事件。如果公司出现异常问题,值班人员失职不处理,让公司遭受财与物损失,要承担责任。所以,值班人员并非摆设,也不是来睡觉休息的。老板既要求华子承担责任,又不支付加班费,这是“责与利”的失衡,侵害值班人员的得益权。
第二,国庆节属于法定节假日,目的是员工与家人团聚、看望父母、照顾家庭,不仅仅只是为了休息游玩。老板安排华子节日值班,不仅仅视作剥夺了他的休息权,还剥夺了他与家人团聚的亲情权。为什么法定节假日给予三倍工资的加班费,其实就是对剥夺亲情权的补偿。对于现代职场人来说,三倍加班费也不能完全弥补亲情权。
第三,《劳动法》中没有对值班的定义,只有对加班的规定。通常意义上,值班是指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守工作,比如,轮流夜间值班,一般不应该包括在法定节假日里的轮值。
华子在国庆节期间值班四天,还是在自己工位上值守,应对的是公司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情况,原则上任然属于本职工作的延伸,这种情况理应属于加班。况且加班,不是突发情况下,应该与员工协商,而不是强迫加班。如果你以这个理由辞退华子,不合理也不合法。
华子同学是内行人,出手就是不一样,只说三句话,老板就脸红了,低头认怂,还把“锅”甩到了HR身上,差点辞退。
加班与值班,一字之差含义大不相同。
(1)定义不同▼
值班,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进行一定的非生产性的工作。如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安排员工担负临时性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
值班不是法律概念,也就是说劳动法对此没有规定,值班费有无、多少需要事前协商,参照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加班,指员工在本职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该工作,且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加班必须受《劳动法》规定的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限制。
值班和加班的区别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活或经营任务。
在原岗位上具有生产、经营任务的是加班,反之是值班。
(2)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不同▼
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由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加班是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3)时间限制不同▼
值班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加班时间有限制。
《劳动法》规定的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限制。
(4)工作报酬不同▼
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也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按照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加班报酬是受《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规范。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一般而言,值班待遇比加班待遇低。
(1)何为调休?
调休,是调整休息时间的意思。从我国现行规定看,国务院有权调整全民的休息时间,企业有权调整企业内部的休息时间。
国家级的“调休”,其实主要用于节假日挪假,是指将某个特定的公休日调到其他时间(一般是往后调),这和“补休”性质是不一样的。“调休”是国家利用公权力直接改变了公休日的日期,将一个不属公休日的日期直接改为公休日。
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企业可以采用调休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何为补休?
补休,是弥补休息时间的意思。是指该休息而未休时,事后用其他时间来弥补之前该休而未休的时间。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将“补休”写入法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所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补休”是用来弥补劳动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时间。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这里HR要注意了: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用补休代替加班费!
针对通常情况而言,只有休息日(一般是周六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补休的(如果不能补休,就得给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1)不能用补休代替春节加班费 ▼
针对通常情况而言,休息日(一般是周六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
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单位只能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而不得以调休的方式代替。
中秋、国庆是法定节假日,因此,加班必须给付加班费,不得以调休替代。
(2)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 ▼
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注意: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来进行安排。这样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资,才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红包不能替代加班费 ▼
一些公司安排加班,给加班员工发红包,而不发加班费。
实际上,作为奖金使用的“红包”,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创造出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劳动成果时给予的一种物质补偿或奖励。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增加额外劳动量的补偿。
因此,红包与加班工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彼此不能相互替代、相互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