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12:40:11来源:法律常识
增值税中,有这样一个知识点: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知识点本身并不复杂,但关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都有哪些,同学们可能有些迷惑。
我们考试时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析:
1、购入固定资产时纳税人的类型:
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营业税纳税人”,那么购入的固定资产是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的;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可能抵扣过。
2、购入的时点:
如果“两车一艇”(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购入时点在2013年7月31日之前;“两车一艇”之外的固定资产购入时点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那么购入的固定资产是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的;如果是这两个时点之后,则可能抵扣过。
3、资产的用途:
纳税人购进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是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的。
通过上述判断,我们便可以分清哪些属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个优惠政策仅针对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存货,不适用该优惠政策,正常计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