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03:00:05来源:法律常识
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发布,就森林资源民事案件受理、林地林木交易、林地承包经营、森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等问题予以规范,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树立正确审判理念,统一裁判规则。该《解释》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日前,宁波象山县人民法院
对一起行政处罚案件依法作出裁定
被执行人因擅自改变林业用途
被责令恢复林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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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至2018年间,象山县某村经济合作社未经林业管理部门审批,擅自改变该村两处林地的用途,用于建造观光平台及道路。经鉴定,该村经济合作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700平方米,折合2.55亩。当地林业管理部门以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为由责令其限期恢复林地原状,并处罚款1.7 万元。
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罚款1.7万元。后经催告,也仍旧未按要求整改恢复林地原状,林业管理部门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象山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某村经济合作社未经林业管理部门审批占用林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本案处罚合法,符合执行条件,遂依法作出裁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责令恢复林地原状的处罚事项准予强制执行,由某村经济合作社所在地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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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3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指出,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保护和维护好森林资源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力和后劲,处理好保护与发展之间的矛盾,需要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手段。
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发展乡村旅游业确实能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不少地方盲目地建造发展玻璃栈道、彩虹滑道等旅游景观设施,导致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本案中,林业管理部门查处未经审批擅自破坏林地行为,在罚款同时要求恢复林地原状,切实消除不良生态后果,对乡村旅游开发具有警示意义。
“金山银山”不能以牺牲“绿水青山”为代价,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应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不断强化守护绿水青山的职责使命,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 法条延伸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解释》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以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恢复林地土壤性状、投放相应生物种群等方式承担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的,可以同时确定其在期限内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解释》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根据鉴定意见,或者参考林业主管部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相关科研机构和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合理确定森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明确侵权人履行修复义务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