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21:02:08来源:法律常识
上一期咱们说了管辖权,有矛就有盾,这期咱们聊聊管辖权异议。
咱们都知道,发生民事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或者协商以后不履行的要去法院诉讼解决,这是合法的解决方式。
既然要到法院去解决,我们在上期已经初步了解诉讼管辖的规定,那么,是不是所有的管辖都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纠纷的事实去应该去的法院起诉了呢?答案是不一定。不论是因为地利还是因为人和的原因,原告更愿意去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起诉。为了诉讼更有利于自己,原告方就会用一些不合理的方式去自己想去的法院起诉,而不是去应该的法院。
如果法院给原告立案了,并通知到被告的时候,作为被告为了案件能够公平地审理,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的。
常见的有,明明有协议管辖,而不去协议管辖法院,原告就能在原告自己所在地的法院立案。还有,既不在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也不在合同履行地,跑到与合同没事实关系的法院起诉立案。甚至有当事人双方都在北京,原告去西藏、新疆法院起诉的,仅仅是遥远的路途成本就能让被告不堪重负。
我们认为法院是严谨的,立案的时候法院应当首先审查管辖权限,认为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明确告诉原告去哪起诉立案,不能给原告立案。但是,就给原告立案了,什么原因,各位想一想。近些年来我们的司法越来越清明,大多数的法官和司法人员都是有能力清廉的,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地区都会有个别的司法不公正、司法腐败的事情发生,这种事情是不可回避的,另外,也是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现在立案都是形式审查,审判的时候法院才做实质审查。
就会有很多当事人不按照管辖规则去立案。基于上述情况,法律给了被告救济的权利,让被告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也就是说,被告认为这个立案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应该移送到管辖权的法院。
今天的案例故事:
J先生和Q小姐有合同纠纷,双方之间合同但是没有约定履行地,也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向J先生地法院起诉,J先生法院既非J先生住所地,也非Q小姐住所地,而是因为J先生的二表嫂的三姨姥姥,在J先生法院工作。J先生认为有熟人好办事。实际上这个三姨姥姥是萝卜不大长在辈儿上,还真认识J先生这个便宜外孙子。
J先生第一次去法院立案,法院不给立案,本院没有管辖权,告诉J先生应该去自己的所在地或者Q小姐,J先生悻悻而归。
J先生花钱咨询管辖权的事,咨询以后,J先生计上心来,修改诉状,增加了住在J先生地的李二狗为被告,理由写的是李二狗口头承诺为这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J先生顺利立案,七天后,法院向Q小姐向送达传票。
Q小姐没有多想,写一份答辩状便快递给法院。Q小姐越想越不对,不理解为什么J先生舍近求远的去J先生地法院起诉。Q小姐找到K律师,说明了情况后K律师要求Q小姐立刻追回答辩状。无奈,快递已经被签收。K律师虽然立刻向法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书,但法院仍没有移送案件,并如期开庭。
这里有两个要注意的事项,第一、一定要在答辩期内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第二、如果被告已经答辩的视为认可管辖。
管辖权异议也算一个单独的案件,所以在法院裁定已成立或者不成立的情况,不服的一方可以就这个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