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21:45:09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时代的发展,夫妻双方的财产来源越来越呈现多样化,收入差距也越来越千差万别。所以,很多夫妻开始使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等办法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婚内财产。因为第三者的介入,2003年结婚的魏妮在2017年就和丈夫张立签订了这样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是啊,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令已近中年的魏妮没有想到的是,在甲状腺癌击中她,让她身心俱焚之际,本来应该得到的是丈夫张立的暖心呵护,但最终迎来的却是他的背叛。有那么一刻,魏妮惟愿癌症更加肆虐些,将她彻底吞噬。但尚未成年的孩子和已经年迈的父母将她拉回,她不仅要活下去,而且要好好地活下去,成为他们的依靠!
在咨询律师后,魏妮请律师帮自己起草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涉及车、房、股权三方面的夫妻共同财产:将登记在张立名下但魏妮在使用的小客车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到魏妮名下;确认尚未获得产权的一套房屋由魏妮个人使用,并获得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将公司40%的股权(张立在该公司占股85%)登记至魏妮名下。面对着这样一份协议,说心里话,张立并不想签署,尤其是公司股权部分的内容。但为了安抚魏妮,张立最终还是在协议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和日期,并按下了手印。
手握这样一份协议,魏妮的心稍稍有了一点安全感。但是,张立回家的时间却越来越晚,甚至不时会在外过夜。而在魏妮病重住院期间,更是见不到他的人影。所有这一切,让魏妮悲愤不已,于是出院后她就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张立配合执行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张立本是迫于无奈签订的协议,只是用以安抚魏妮,如今面对魏妮决绝的诉讼,张立索性否认自己曾经签署过这样的协议。同时,张立辩称,即使有这样的协议,也是为了双方离婚进行财产分割,而非是对夫妻婚内财产加以约定。
因为张立否认自己签署并捺印了该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经张立申请,法院委托物证鉴定中心就其签名及指纹真实性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在随后寄送法院的公函中表明,现有材料不满足鉴定条件,故而终止鉴定。尽管如此,法院认为,张立虽然否认该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来加以证明,所以最终认定该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真实有效。
但法院同时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约定,包括归夫妻双方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几种情形,而不包括本案所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中财产份额的赠与情形。而且,魏妮和张立两人现在尚没有取得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无法就该房屋权属进行处分。同时,魏妮和张立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张立在未实际履行赠与承诺的情况下,撤销赠与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最终驳回了魏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魏妮不服判决结果,认为签署的协议是对夫妻财产的约定,而不涉及财产赠与,所以进行了上诉。二审法院围绕上诉请求让双方依法提交了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了确认,最终认定魏妮和张立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真实有效。同时,二审法院指出,该协议是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为张立对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赠与有误,予以纠正。
依据该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小客车应当属于魏妮个人所有。魏妮要求张立配合办理小客车所有权的转移登记于法有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该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所涉房屋,虽然约定归魏妮个人所有,但张立和魏妮还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魏妮仅具有获得房屋完整所有权的期待利益。魏妮是否能享有房屋合同项下的权益涉及案外人,仅依据该份协议约定,二审法院难以支持魏妮该项诉讼请求。魏妮可以等该房屋取得所有权后,依据协议,另行主张权利。至于魏妮要求确认房屋由其个人使用,两人在协议中并未约定房屋的使用权,而且双方仍在婚姻存续期间,故而魏妮主张房屋归其个人使用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期间,魏妮撤回了确认公司40%股权归自己所有,及要求张立配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一审诉讼请求,张立同意魏妮撤回该项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这一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准许其请求。
由此可见,婚内签署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涉及到具体条款时,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并且,如果双方就某一条款达成一致要求撤销时,在不影响第三人时,也是可以撤销的。
申明:
1.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所涉人名为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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