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00:51:09来源:法律常识
自家十年前就待拆的空屋
窗台上竟然晾出了衣服?
而房主
一没有住处
二没有收到房租
空屋十年未拆 还住进了新租客?
10年前,因为位于人民西路97号的房屋面临拆迁,周女士便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回迁协议,并举家搬离。
然而十年过去了,房子没拆,房产证也在自己手里,而曾经的空屋,竟然住了人。
周女士的母亲:
“我今天从这边过,就发现楼上怎么挂着衣服,就肯定有人住了嘛。 ”
虽然敲门没人应答,但在门口就可以看到,原本废弃的水管已经被重新接了起来,验收时贴上的封条也没影了。
周女士:
“因为这个房子长时间拆是拆不掉,过渡费又不给我,不如把房子还给我,拆迁办的人告诉我,这个房子是危房,没有入住的条件,是不能还给我的。”
周女士告诉记者,2010年她就与拆迁办签订了回迁协议,钥匙也交了。没想到十年过去了,房子不仅没拆,还住进了租客。
气不打一处来的周女士一家在发现这一情况后当即报了警,警方调查后称,房子是一名姓徐的男子租出去的,可周女士一家根本就不认识这个人。随后,记者联系了该片区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五华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 “这套房子也不属于我们这边管理,我这边管理的都是签过(产权)变更协议的,有这种情况,有些房子长期没人住,会有人去私自去,把门撬开 自己去租。”
真屋主一头雾水 “二房东”直喊“误会”
工作人员说,该小区确实有将未拆迁的房屋用于出租的情况,一直以来都是委托第三方在进行管理。
将周女士家的房屋租出去的徐姓男子,就是帮他们在进行房屋出租管理的其中一个人。那么,这名男子为何会将自己无权出租的房屋给租了出去呢?随后记者也电话联系上了这位房屋出租者。
房屋出租者:
“现在我的意思,大家都搞错了,不好意思,那个租客才住进去一个多月,我让他们搬出来,把房子还给人家,钥匙还给人家。”
男子解释称,他从拆迁单位拿到的,准备用于出租的房屋是2单元601。因为一时大意弄成了1单元的601,他会立即安排租客搬走。
待拆房内租客众多 此举合法吗?
既然房屋已经属于拆迁房,又为什么还会被出租给他人居住呢?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合规呢?对此,周女士一家仍觉得很是想不通。
周女士的母亲 :
“既然房子拆迁不了,补偿金又给不了,那会还早,也没几年,你把房子还给我们,把补偿金给我们,他们说这个房子是危房,就是不给。”
周女士的母亲告诉记者,虽然房子在十年前就交给了拆迁办,但并不代表就卖给他们了,房子目前还在自家名下。
如果说这些房子已经是危房,不能让人居住,那为什么又会被他人用于出租呢?收益又归了谁呢?带着问题,记者再次来到了该小区。
记者对话住户:
“我住了很多年了,好几年。”
“有没人说是危房或者要拆迁?”
“没有没有。 ”
记者对话住户:
“这个房子里面住的人多不多?”
“多的。”
“楼上楼下都有人住吗?”
“有的。”
“水电这些是正常的吗?”
“正常的。”
记者在小区内走访发现,目前租住在这里的住户还不少,并且其中有部分租户已经在此居住了很多年了。
据了解,这些租户都是通过不同的途径租下的房屋,这到底又是怎么回事儿呢?随后,记者也找到五华区龙翔街道办事处拆迁办了解情况。
记者对话五华区龙翔街道办事处拆迁办工作人员:
“那个房子到底是不是危房?可不可以住人?”
“我们没有鉴定过那个房子是不是危房,现在房子的维护由国投公司进行维护。”
记者对话五华区龙翔街道办事处拆迁办工作人员:
“现在已经征收的房子,不可能还回个人手上,这个项目还要往下推,前期的过渡费已经发了,后期的也在记录着,哪家开发商来接手,会把这个过渡费给到他们。”
“后续会补给他们?”
“肯定补。”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小区的拆迁迟迟未动,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但房子从来没有鉴定为危房。
现在这些拆迁房都是由五华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负责管理,至于出租,也是由该公司在负责。按照该工作人员的说法,记者又找到了五华国投的办公地点,并根据大门上张贴的联系电话,联系上了相关工作人员。
记者对话五华区龙翔街道办事处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五华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现在你指的所有出租的房子,都是已经结清款项,所有的产权证土地证交到指挥部。”
“相当于签过协议证在你们手里的,你们是可以正常出租的?”
“对对对。”
工作人员表示,他们负责拆迁房的管理和出租是合法合规的,至于周女士家被他人擅自出租的情况,他们并不清楚。那么,已经被征收了的拆迁房屋,究竟到底能不都能用于出租呢?这样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记者对此也咨询了律师。
三仪律师事务所 律师 黄建军:
“从法律上来讲,拆迁房屋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在拆迁户签了合同之后,有义务将房屋的所有权交给政府,一般来说,政府在受到这样的一个所有权之后,不是用来使用,是要把这个房屋进行拆迁,在法律上,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应该被消灭了。”
律师认为,拆迁办只是取得了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但并不是产权。因此如果用于出租盈利的话,是不符合拆迁目的的。
律师表示,如果拆迁办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过渡费或者完成回迁安置,那么拆迁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