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05:05:11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9月11日,河北省邯郸市一职工郭振其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晕倒,被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原工作单位于2018年9月29日向河北省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邯郸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邯郸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3年内,郭振其之子郭伟多次起诉邯郸市人社局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在河北省各级法院均依法做出判决的情况下,该局仍然认为郭振其不符合工伤标准,不予认定工伤。
脑死亡状态未达到死亡标准
人社局不承认是工伤
2018年9月11日11时许,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二三工厂(以下简称“四七二三工厂”)单位职工郭振其被发现倒在老厂房二楼厕所便池处,随后被送至永年区中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医院于9月12日17时05分下达病情告知书,并告知家属,郭振其已处于脑死亡状态。虽然,永年区中医院也同时出具了病情告知书,上面写到“患者目前处于脑死亡状态”,但应家属要求,直到2018年9月19日2时,郭振其才被宣告死亡。
“父亲的同事也曾经说过,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就有可能无法被判定为工伤。但作为子女,我们希望父亲能多活一天是一天,所以一直没有拔管。”郭振其之子郭伟说。
天目新闻记者从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中得知,邯郸市人社局认为,郭振其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告知书脑死亡状态未达到死亡标准。并且郭振其自2018年9月11日入院抢救后,直至19日才宣告死亡,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规定。
据庭审记录,出具病情告知书的医生张少松称,脑死亡的评定需要一系列流程和相关标准,当时是根据郭振其的临床标准对家属交代病情提出了一个“脑死亡”的概念,为了方便家属理解患者当前的病情状态,所以没有按照专业标准流程对患者进行脑死亡诊断。对于这个说法,郭伟认为医生是在有压力的情况下给出的,“因为邯郸市人社局在其中一场法院庭审中,说针对永年区中医院出具病情告知书的主治医生,将联合卫健委就其是否具有合法资质展开调查,该发言也被法院记录在案。”
3年提交6份起诉书
邯郸市人社局:不清楚情况
据了解,邯郸市人社局在2018年12月5日针对郭振其原单位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了第一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随即,郭伟将邯郸市人社局起诉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31日,丛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邯郸市人社局此前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限期三十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邯郸市人社局在8月30日又再一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郭伟及其家属认为两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大致相同,打算重新起诉。但丛台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郭伟的诉讼请求,于是郭伟决定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在2020年3月25日同样做出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郭伟告诉天目新闻记者,“虽然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判决,但邯郸市人社局始终认为我父亲的死亡不符合脑死亡标准,在没有审查我父亲是否属于脑死亡的情况下,于6月27日又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曾提到,中国在法律上对死亡标准的判定没有明确规定,本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应以按照脑死亡的标准予以解释。
“每次起诉都需要一笔不小的诉讼费以及律师费,我的母亲也没有固定工作,我在北京也是一名普通上班族,无力支撑这样的开销。所以我在2020年7月份,多次和当时邯郸市人社局分管工伤保险处的韩晓龙处长沟通,最终均无任何有效反馈,并告知我案件已经提交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郭伟说。
2020年11月2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驳回了邯郸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但并未对邯郸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进行撤销,郭伟及其家属只能重新上诉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并在庭审上提交了第三方的《专家论证意见书》,其论证了郭振其在2018年9月13日11时之前就处于脑死亡状态。随后,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邯郸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然而今年4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邯郸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郭振其不符合工伤鉴定标准,而邯郸市人社局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11月28日,记者就此事致电邯郸市人社局了解情况,该局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回应称不了解情况,应向工伤保险处另部门咨询,随即挂断了电话。记者随后多次致电工伤保险处相应部门,均无人接听。
人社局多份《决定书》内容大致相同
律师:程序上或存在瑕疵
邯郸市人社局出具的多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邯郸市人社局为何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多次出具内容大致相同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之中是否有违规或不妥行为?天目新闻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邵斌。
邵斌认为,法院在作出撤销人社局原先不予认定工伤的裁定后,提出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要求,人社局随即出具一份新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局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没有违规的,至于人社局最后始终认为这不构成工伤,这属于其合法权利。”
按照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曾提到的“中国在法律上对死亡标准的判定没有明确规定,本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应以按照脑死亡的标准予以解释”这一说法,邵斌认为,这起事件是应当给予认定工伤的,可人社局最终还是出具了多封内容大致相同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从程序上来讲,或许存在瑕疵。人社局应该对原先的决定书作出相应的更改,而不是一直维持原先的工伤认定。”
此外,邵斌表示,如果人社局认为法院的判决有问题,也应当是先作出工伤认定,再继续提起申诉。“而不能一边提起申诉,同时又不给予死者工伤认定,这从法律效力上来讲有些矛盾。”
(天目新闻 记者 王晶 商泽阳)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天目新闻】所有,今日头条已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