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06:08:08来源:法律常识
证人证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种证据,具体是指:作证的证人就案件事实情况向合议庭做出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要在法院开庭时当庭陈述,由书记员形成笔录,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向法院申请,经法院同意后可以提交书面的证人证言。
单位和个人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单位作为证人的负责人应当出庭作证。民事案件中对证人的眼球较低,只要是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人可以出庭作证。法院需要查证的事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符合作证要求的也可以作证。证人提供证人证言,不能够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和审判法官的质询。出庭确有困难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出庭困难的情形有:《民事诉讼法》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特殊工作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证人住所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
根据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和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效力较低,需要与其他证据配合使用。
但是最高院已经发布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规定了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即无正当理由为出庭的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法院直接不予采信,该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出庭作证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及遭受的误工损失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证人证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证据,在使用证人证言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要因为举证程序瑕疵而导致证人证言的效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