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不消户 找律师,家人失联如何处理

时间:2022-11-15 06:59:11来源:法律常识

郭先生是我国著名职业航海家,被誉为是“中国航海第一人”,多次挑战世界帆船纪录。2016年10月,郭先生从美国旧金山出发, 驾驶超级三体大帆船,再次挑战单人不间断跨太平洋的世界纪录。

但不幸的是,郭先生于10月25日下午3时许于美国夏威夷附近海域失联,当地搜救人员紧急全力出动,也只发现了郭先生的船,经过多方搜救仍然无法联系上郭先生,更找不到他的踪迹,郭先生自此失联。

虽然郭先生长期失联,但在法律上,郭先生还是一个民事主体,他的银行卡注销、房产证信息变更、家庭户口迁移、申请荣誉称号等很多事务,只有其本人才能办理。郭先生的家人为此深受困扰,于是咨询相关部门,得到的答复是,失联并不等同于现行法上的(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能通过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制度才能解决这种悬而未决的状态。 失联的郭先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失踪或者死亡呢?自然人离开惯常住所下落不明,不仅不利于其自身财产的管理和维护,还有可能损害与他有交易关系人的利益,且会影响其家庭成员日后的正常生活。针对这种情况,法律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 度,通过一定的程序,以宣告的方式认定自然人失踪或死亡。

《民 法典》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46条则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是:(1)下落不明满四年;(2)因意外事件,下 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 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在本案中,郭先 生已经失联满二年,郭先生的妻子、父母等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法院受理后,应发出寻找郭先生的公告,寻人公告期间(三个月)届满仍不能发现郭先生下落,法院即可根据事实,作出失踪宣告,并为郭先生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其财产。当郭先生下落不明满四年,其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假如可以证明郭先生是因海啸等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满二年,其利害关系人即可申请宣告其死亡;如果经有关机关证明郭先生不可能生还的,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郭先生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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