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08:46:05来源:法律常识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一审审限只有六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是青海一当事人历经一年零七个月才拿到判决书,他向法院提起上诉希望能撤销原判,然而二审法院却称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这是怎么回事呢?
2017年5月,李强与赵芳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李强将其经营的棋牌室以承包租赁的方式交由赵芳经营,承包期限三年,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承包费每年8.4万元,房租9.6万元,按季交纳。
2018年9月李强向赵芳催要第四季度费用,赵芳明确告知李强“经营不下去了,你转出去吧”。但李强认为赵芳没有及提前向他告知,因此没有同意赵芳退租。2018年11月8日因棋牌室所在楼宇暖气不热的问题,社区工作人员联系到李强要求进入棋牌室检查。李强称自己没有棋牌室钥匙。经工作人员与赵芳联系,赵芳对钥匙的去向说法前后不一,社区遂联合辖区派出所民警破窗翻入后进行了检查。
李强认为,赵芳拖欠房租还对棋牌室放任不管,就算自己收回也会对棋牌室往后的经营造成影响。2019年2月27日,他将赵芳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赵芳支付自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的租金。
法院认为,虽然赵芳在2018年9月明确告知李强不再经营要求退租,然而李强并没有同意。赵芳停止经营后,也未及时将案涉棋牌室移交李强,导致李强无法对案涉棋牌室行使转让或收回自营等权利,故赵芳应继续承担该期间的承包租赁费。但是,2018年11月8日,李强通过社区及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进入案涉棋牌室后,一方面能够确定赵芳确已不再经营的事实,另一方面,赵芳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亦再次明确了已搬离且不再继续经营的事实。李强实际已具备将案涉棋牌室收回的条件,却始终放任案涉棋牌室空置而继续主张赵芳支付承包租赁费,属自行扩大损失的情形。故对其主张的2018年11月8日后的承包租赁费不予支持。
李强于2019年2月27日提起诉讼,2020年9月29日领取判决书,历时1年7个月。李强认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于是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虽确实存在法院审理期限长的情形,但并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对李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本案历时1年零7个月确实严重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审限,但是二审法院却并没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由此可知,审限超期程序上确实有瑕疵,但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造成不公,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法有据。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 原创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