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1:29:12来源:法律常识
经常遇到一些客户,向律师咨询第二次起诉法院是否一定会判决离婚。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少人认为,起诉离婚一般第一次法院不会判决离婚,但第二次起诉的话法院就会判决离婚了。其实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要审查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如果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不会根据起诉次数判决双方离婚。
实际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第二次起诉就可以判决离婚,现实生活中既有离婚案件在第一次起诉判决离婚,也有一些案件在第二次起诉,甚至在第三次、第四次起诉,法院也没有判决离婚,这是什么原因呢?
因为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要审查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即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否则很难判决离婚,起诉次数并不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原告在起诉离婚时,要积极收集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争取获得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尚未掌握证据,难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不要盲目提起离婚诉讼,避免因无相关证据,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造成时间、精力和金钱方面的不必要浪费和损失。
在一起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中,被告委托单兴山律师代理其离婚诉讼,经过审理,原告的两次离婚诉讼请求均被驳回,法院没有判决双方离婚。A女士(化名,原告)与B先生(化名,被告)于2011年登记结婚,从2010年4月开始分居至今。2014年9月,A女士以婚后因感情不合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B先生不同意离婚。在诉讼过程中,我方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及被告B先生不同意离婚的主张,积极收集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的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向法院提供案件代理意见,证明双方婚前建立了具感情基础,婚后感情较好,没有大的矛盾冲突,只是近期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而对方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A女士与B先生经自由恋爱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婚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因一些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对感情产生一定影响,但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没有具体的事例和证据表明双方的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努力化解生活中的矛盾。双方应从珍惜以往夫妻感情的角度,慎重对待离婚问题,给彼此一次和好的机会。故A女士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A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半年后的2015年7月,A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B先生以双方感情较好,感情没有破裂,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为由,仍然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A女士与B先生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已有4年多的共同生活经历。A女士虽然是第2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孩子今后的抚养和教育,及本人的抚养条件、收入;对方的抚养条件和收入情况等诸多问题,均未充分思考和了解,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鉴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对相关问题需要认真的思考;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再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努力化解生活中的矛盾。双方应从珍惜以往夫妻感情的角度,慎重对待离婚问题。故A女士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A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A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本院认为,A女士与B先生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关系,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共同努力维系良好的家庭关系。B先生在A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后,表示不同意离婚,亦积极与A女士沟通,力争挽回良好婚姻家庭关系。原审法院鉴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基于给双方和好的机会及认真思考婚姻财产问题的考虑,判决驳回A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A女士不应固执己见,应在认真思考后,对婚姻财产问题作出成熟决断。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符合法律规定。A女士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此可见,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因素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起诉次数并不起决定性作用,原告起诉如未能向法院提相关证据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有可能再次出现不准予离婚的结果。即使起诉若干次,法院都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因此,如果起诉离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一定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比如通过家人、邻居、亲朋好友等目击证人的证言,对方的悔过书、认错书、承诺书,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聊天记录,拍摄的照片、录音录像,医院病历,报警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的感情已经达到法定的破裂标准,夫妻双方感情已无和好的可能,从而获得法院认可,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