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打官司先交律师费吗,律师为什么更愿意协商

时间:2022-11-15 07:07:14来源:法律常识




一、几种可能的情况


(一)协商的过程也是取证的过程


而打官司,主要是打证据。


例如产品责任纠纷,如果原告声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那么肯定是需要证明的。在司法实践中,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无非是以下几种方式:


1、产品“自爆”有质量问题,比如炸了、爆裂了、伤人了等等。这些情况下,有些是能够通过肉眼或生活经验判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

2、被告自认。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会自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原告的举证就轻松了。而被告的自认,一般不会发生在庭审阶段,主要发生在起诉之前的协商阶段。

如果大家有过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的经历,就会发现,有些原告为了证明被告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会提交大量微信聊天记录、往来邮件、货物调试记录、客诉资料等。

这些证据中,可能存在被告自认质量问题的线索。

3、鉴定。


对于一些案件,如果当事人的证据比较欠缺,是不建议直接起诉的。如果一定要起诉,建议先与被告进行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被告也许会自认一些事实,或者作出某种承诺。这种协商过程,将来会成为有利于原告的证据。


这也是为什么,当有人向我咨询是否要立即起诉时,我一般会建议他们先与被告以有痕的方式(微信、录音、录像、邮件、投诉至有权机关等)协商,而不是仓促起诉。

(二)诉讼是有成本的,协商没有成本


诉讼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 金钱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收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自己准备案件的复印、打印、交通成本等;如果委托律师还有律师费。

2. 时间成本:一个案子不是你打个电话给法院,或者去法院一趟,法院就给你解决完了,从立案,到谈话、开庭等庭审活动全部结束,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如果对方恶意拖延时间,打多少年官司的都有,我现在手上还一个打了10年的离婚案件,还没结束呢。

3. 执行成本:协商的好处在于一般能协商的,双方都可以按照协商结果履行。而诉讼是存在胜诉了以后无法执行的情况的。


能协商的案子,没必要非诉讼。直接起诉容易激化矛盾,原本可以协商的最后也协商不了了。

案件本身的问题,可能是律师一种婉拒。有些案件标的额比较低,或者可争取空间有限,或者当事人付费意识比较差,或者律师出于价值判断不愿意接的案子(比如没有契约精神的当事人等),律师一般也不好说我就不接你的案子,买卖不成仁义在,没必要说难听的,直接婉拒,让当事人自己回去协商就行了。


让当事人自己先了解案件的难易程度,如果当事人要做自然会回来。有些当事人自己觉得自己的案子很容易让对方妥协,律师说什么都是没多大用的,让当事人自己去协商一下,一般碰了钉子,就知道很多都是自己想当然了。


(三)合同前置条件



合同约定要求先协商、再诉讼或者仲裁。合同前置条件总要先满足一下的。


二、结语


协商和诉讼并不互斥,而是平行的关系。边打边谈是常态,也是律师应该建议并辅助当事人执行的战略方案。一手胡萝卜一手大棒子挺正常的。



附录:​


接下来讲个故事:


A、B两家企业均生产某种电风扇。A企业用自己的A专利将B企业生产的a产品告上法庭,要求B企业停止生产销售、赔偿损失。


我代理的是这个被告B企业,正当我们为了应诉和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而忙得焦头烂额,不可开交时,A企业的律师竟打来电话,假装要求和解(实质是强硬要求我方全盘接受诉讼请求),装作不经意透露给我:A企业也生产侵害B企业的B专利的b产品。


我一下就明白了这位对手的意图:故意泄露这一信息的目的在于,挑动B企业发起报复性的诉讼,由我主导,将A企业另案告上法庭,形成一个新的案件。这样,无论是他,还是我,都可以赚到双份钱。并且B企业作为被告,发动报复性的诉讼很合理,谁也挑不出毛病。

我却选择抓住这一点,固定证据后直接让委托人的老板和对方老板沟通,双方的专利做交叉许可,相当于互相认可,互不侵权。回归到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