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09:33:15来源:法律常识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矛盾的根源在于,许多拆迁部门对相关法律规定掌握得不够,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所以在征地拆迁工作所涉及到的诸多程序中,常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的现象出现。对于拆迁户来说,了解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谓是至关重要。
在众多救济途径中,行政诉讼是一种方便、高效、公开、公正的司法救济方式。当老百姓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瑕疵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也会面临对自身行为的反思、倒查,如果经过这些程序后,行政机关自己发现了执法行为的瑕疵并且愿意承认错误、改正错误,其常常自行撤销或者改变自己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且主动与原告老百姓进行协商、和解。(这种自我纠错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那么,当行政机关自我改正之后,老百姓便只能撤诉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一方可以选择撤诉也可以不撤诉。很多时候,老百姓跟行政机关打官司不仅是为了实质利益,也为了争口气,所以即使行政机关在打官司过程中自我改正了先前的违法行为,但是老百姓依然想要从法院这里获得这样一个答案“行政机关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确实违法了”。如果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不撤诉,则法院应当继续审查并且就原行政行为作出裁判,若法院经审理发现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则会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