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刑事辩护律师哪里找,类案检索 同案同判

时间:2022-11-15 11:25:12来源:法律常识

解决“类案不同判”,判前检索看一看? 多地法院通过建立“类案检索”制度提升审判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观察

一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主犯在广东一家法院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从犯在江苏一家法院审理,按照量刑标准却应判10年。

“从犯量刑不能比主犯高,但如果判5年以下,又突破了江苏的量刑规则,当时根本判不下去。”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主任、审管办副主任陶剑涵,谈起几年前的这个案子时仍面露难色。

究其原因,主要是民间资本活跃程度不同。这类案件在广东较为常见,当地量刑相对宽一些,到了江苏就遇到尺度不统一的困境。

“法官最担心当事人质问,同样的案子为啥判决不一样?!”陶剑涵说。

现实生活中,这种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案件,甚至连情节也可类比,却出现迥异的判决结果,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如何破题这种“类案不同判”现象,让司法机关更有公信力、人民群众更有公平感,近年来全国多地法院通过建立类案检索制度做出积极探索。

“同案不同判”法官被问责

3年前,一家小吃店的员工接收4家食材供货商上门送货,并在供货单上签字验收。后与供货商发生纠纷,小吃店老板认为这些买卖合同无效,诉讼中未获基层法院认定支持。

于是,小吃店老板上诉到中级法院。这四个案件被分到了两个合议庭,竟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在秦淮区法院的会议室里,陶剑涵说起这段有意思的经历。坐在一旁的速裁庭副庭长陈学明补充道:“这种‘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的现象,不仅会引起群众质疑,还是长期困扰法院的难题。”

开篇讲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后来由最高人民法院协调才得以解决。

“‘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现象,实际上是群众反映类案处理存在不一致的说法,可能涉及如何正确理解法律适用统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骆电向记者表示,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一直防止出现“类案不同判”现象。

多年前,对职业打假人的不同判决,至今仍令不少法官印象深刻——这些靠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打官司牟利者,多以商家“假一赔十”承诺为目标,因对其知假买假高额获利行为的正当性争议较大,导致各地判决结果亦不相同。

苏州中院民二庭庭长高小刚回忆,早期江苏对职业打假人比较宽容,法院一般会判他们胜诉,而广东的法院则认为这是知假买假,不支持他们的诉求。

“据说,当时有的职业打假人每年能获赔两三百万元。有一段时间,他们专门跑到江苏打官司。”高小刚说。

近年来,在法官责任得到强化的同时,其自由裁量权也得以落实。如何提高审判质量,防止不同法院之间,尤其是同一法院出现矛盾判决至关重要。

2017年,一位当事人自称误将20万元转入另两人账户,诉至武汉市蔡甸区法院要求对方返还。

因其分别起诉对方,这起案件一分为二被随机分配给两名法官。由于法官对适用法律的认识不同,一个判令被告返还转账款,另一个判决则完全相反,结果出现同一法院内“同案不同判”的怪事。其中一位法官因此被问责。

蔡甸区法院院长彭俊认为,出现判决结果偏差较大的现象,多是法官没有精准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过去遇到一些类似刑事案件,有的判一年,有的判三年,后者经常来法院闹,说我们判重了。”

经历这次教训后,蔡甸区法院开始探索类案检索制度,要求法官通过在线检索等方式,发现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上类似的案例,为裁判提供参考,规范审判裁量权。

此外,还要消除法官个人经历等因素对判案的影响。一些受访法官向记者举例说,判赔金额同样是5万元,家境富裕的法官可能觉得少了,而经济拮据的法官则认为判多了;对婚内男方出轨行为的认定,有时男女法官亦有宽严之别。

“类案不同判”虽是个别现象,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最近几年,最高法在多份文件中提及类案检索机制,去年又出台《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对何谓“类案”做出明确界定。

江苏省高院审判管理与信息技术处处长刘振向记者透露,去年7月,江苏省高院要求各地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对6类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并形成检索报告,作为案卷内容归档。

与此同时,江西、陕西、广东和广西等多地高院,也通过完善细化机制、建设案例数据库等手段,加快推进了类案检索制度。

当事人拿类案“讨说法”

在南京扬子江大道一侧的写字楼里,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薛火根,递给记者一张列满了案例的表格——这是他为一位企业主做辩护检索的多起类案材料。

“这个案子涉案金额12万元,其他涉案八九十万的案子也没起诉。”从事刑事辩护多年来,薛火根早已形成类案检索的习惯。

相比早期有限的可查阅裁判文书,近年来司法公开力度加大,有着海量的案例可参考,“现在法院也更重视我们提交的类案。”他补充道。

事后证明,企业主很快就被释放,薛火根查阅的这些类案功不可没。而江苏法院系统要求类案检索的6类案件中,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公诉机关提交类案生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案件”。

有法律学者建议,只要当事一方提交了案例,法官就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按照江苏省高院规定,类案检索范围应有明确顺位层级,优先参考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其后依次是最高法公报案例、裁判文书,最高法及其业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作出的生效裁判,包括江苏省高院公报参阅案例、长三角四地高院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上级法院及本院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判。

“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适用,其他案例和生效裁判虽然不具有约束力,但也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刘振认为,类案检索制度有助于促进“类案同判”。一年来,江苏法院系统共有12485件案件进行了类案强制检索。

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审管办主任杨俏坦言,过去法官遇到疑难复杂案件,也有参考类案的需求和习惯,借鉴其他法官的思考方式和裁判智慧。

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千差万别,经常会遇到新型案例,而上级法院有限的案例无法完全覆盖,有时其他省市的案例更有参考性。

陶剑涵建议,法官应尽量提交层级较高的检索报告,江苏更倾向于参考北上广,以及与江苏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省份的案例。

武汉市蔡甸区法院法官方雯曾审理一起棘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时审判庭内部争议很大,法官意见无法统一,后来通过类案检索和审委会讨论才形成判决。

“我们首先选择市中院的案例,做到本区域内统一标准,如果检索不到类案,再按省高院、最高法与其他省市案例顺序参考。”她进一步解释说。

据统计,从2018年试行类案检索制度以来,蔡甸区法院连续三年结案率均超过95%,案件改发率以10%的比例逐年递减。

苏州市相城区法院副院长吴宏告诉记者,实行类案强制检索后,结案效率和审判质量均有所提高,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等指标明显改善。

“通过类案检索,当事人更能接受判决结果,上诉相应减少了,这方面的数据变化比较直观。”该院民一庭副庭长黄坚边说边展示一张记录类案情形、参照适用情况等内容的统计表。

据最高法提供的数据显示,近三年全国法院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一直在89%以上的高位,很大程度反映了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取得的成效。

“案多人少”与“无米之炊”

近年来,为破解“类案不同判”难题,最高法建立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相关工作机制,出台了相关实施办法,不断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妥善解决法律适用分歧问题。

骆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公开有利于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提高法官依法公正裁判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截至今年10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共计公开各类文书超过1.2亿篇,中国庭审公开网累计直播数量超过1600万场。

然而,一些受访法官的“槽点”则在于,既要提高审判质量,又要保证结案效率,两者兼顾并非易事。

据江苏省高院审判管理与信息技术处副处长马洪涛反映,虽然全省类案强制检索的制度框架已经搭建起来,但“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制约法官类案检索的意愿。

由于电脑检索出来的案件庞杂,还要人工分析才能找出有参考价值的类案,工作量非常之大。毕竟法官精力有限,这些工作往往只能由法官助理来完成。

不仅如此,牵扯法官办案精力的,还有数据和平台的问题,比如检索平台能否统一、数据库资源是否全面准确以及跨区域汇总等仍需改进。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哪些案件应当进行检索,法官有时难以精准认定,无法进行量化考核,也让这项制度的强制性“打了折扣”。南京六合区法院审管办主任樊兵认为,眼下更适合通过奖励性措施,鼓励法官加强检索。

目前,针对这些问题,多地法院系统正在研发或升级类案检索平台,帮助法官更加精准、高效办案。

尽管各地探索类案检索初现成效,但令一些学者和律师担忧的是,在司法越来越公开透明、法院类案检索压力巨大的同时,仍有部分盲区死角亟待清理。

“最近一两年,司法公开在一些地方未落实到位,有的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率仅7%。”薛火根对此不无担心。

亦有基层法院人士反映,工作中需要检索最近的新型案例参考时,有时会遭遇“无米之炊”的尴尬——最高法确定的裁判文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个别地方变成了“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目前在刑事司法领域,有不少无罪判决和不起诉文书没有全面公开。办案人员有时候要找一个无罪判决,来和待处理案件相对照很困难,律师的无罪辩护也很难。

不同于典型的“类案不同判”,一些极端个案往往囿于地方性问题,并非因法官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差异所致。

比如,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苏州和北京的法院都曾判本地企业胜诉;金融业发达程度不同的地方,对保险理赔等金融领域纠纷,也曾出现具有明显倾向性判决的现象。(记者完颜文豪)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