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一天再次借款,抵押物到期后贷款展期

时间:2022-11-15 11:26:09来源:法律常识

前言

如果借款还没到期,抵押物就被其他债权人查封了,贷款人还能否与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如果办理了展期手续,有什么法律风险,抵押是否继续有效?如果抵押继续有效,展期后新增的利息债权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关于上述问题,我国法律没有直接的规定,由此导致实践中对这一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为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相关问题时提供些许参考。


一、抵押物被查封后再办理展期是否

影响抵押权效力


首先,对已经抵押的财产法院仍然可以采取查封措施。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2020年修正)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根据上述规定,已经抵押的财产法院仍然可以采取查封措施。以房屋为例,即便借款人或第三人将房屋抵押给银行,相应房产作为抵押物也有可能在抵押期间被其他债权人查封。


其次,按照《执行规定》第31条的上述规定,“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借款到期前抵押物被法院查封的,该保全措施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那么,银行抵押权人在明知抵押物已经被查封的情况下,贷款还能否展期呢?关于抵押物被查封后展期的问题,目前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有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399条的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抵押”,因此抵押物被查封后展期的,抵押应认定为无效。


但笔者认为,抵押物被查封后展期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上述相反观点所依据的《民法典》第399条的规定针对的是新设抵押,而我们探讨的是抵押物被查封后展期的问题。就本文探讨的问题,在法院查封时,抵押权就已经依法设立,上文已讨论过,查封并不影响抵押权效力。而关于展期的性质,主流观点均认为贷款展期是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贷款的期限,实际上是对原贷款合同的变更,从法律上属于借款合同变更的范畴。简而言之,贷款展期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那么,在主债权未消灭前,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仅由法定事由消灭,无论是展期还是查封都不是《民法典》第393条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法定情形,抵押权应继续合法存续。



二、对于展期后的新增利息,债权人

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该问题,有观点认为,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在明知抵押物已经被查封的情况下依然为贷款进行展期,主观上存在放任损失扩大的故意,从而损害了其他普通债权人或顺位在后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展期后新增加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抵押权人没有优先权,但展期前剩余的本金及利息在担保范围内。


但笔者认为,展期后的利息是否在优先受偿范围内,关键应当看展期行为有没有加重抵押人的担保责任,进而使其他债权人处置抵押物时利益减少。当借款到期,借款人无法按照偿还贷款时才会涉及展期的问题,贷款展期使得原借款期限延长,展期期间借款人不构成逾期,只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但如果不展期的话,假如借款人无力还款,适用的是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普遍高于借款期内的正常利率水平,且逾期罚息仍属于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范围。因此,贷款展期并未在金额上加重抵押人的责任,只是在时间上推迟了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该推迟并不意味着会使其他债权人处置抵押物时利益减少,因为可能在展期期间,债务人资金周转起来偿还了部分债务,并不会给抵押物查封后增加任何负担或使其发生价值上的贬抑。其次,展期协议是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展期协议约定就展期期间的利息主张优先受偿权,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约定。综上,抵押权人有权对展期期间的利息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观点更具有合理性。


三、典型判例


以下案例中人民法院认为抵押物被查封后展期,展期有效,抵押权继续有效,只是对展期协议中超过原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

案 例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诉杭州西苑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10473号民事判决书,载于《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金融纠纷》第80-83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抵押财产已办理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最高额抵押的抵押权人的债权因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而确定,案涉抵押房产被人民法院查封后双方继续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并提高了展期期间的借款利率,上述超过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不属于有抵押的债权范围,贷款人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展期后超过月利率5.80‰部分的利息及罚、复息,判决将其排除在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范围之外。


四、风险提示


综上,笔者认为抵押物被查封后展期,如没有其他认定主合同无效和抵押无效的情形,展期协议有效,抵押权也继续合法存续,抵押权人对展期后新增的利息也应当可以优先受偿。但是鉴于当前法律对上述问题暂无直接、明确的规定,因此上述结论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故关于抵押物被查封后展期的问题,提示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人注意如下风险:


1.展期作为一项授信风险化解手段。

其目的是为了缓释风险,而不是掩盖风险。是否展期,贷款人应当在了解借款人情况的基础上谨慎决策,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缩减额度、借新还旧等重组方式重组贷款,当然也可以直接通过诉讼或非讼的手段进行催收。


2.抵押物价值不足的风险。

贷款展期后如果借款人经营状况继续恶化,贷款展期后的各种利息、罚息和违约金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最终产生的债务总额有可能超过抵押物的价值。在办理展期时,可考虑要求债务人提供增信措施。


3.无法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风险。

即便没查封,展期后的抵押变更登记实践中很多登记部门目前都不给办理,何况抵押物被查封的情况。如无法办理变更登记,虽然目前主流判决认为不影响抵押的效力,但也增加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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