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官司律师在哪里找,行政案件怎么起诉

时间:2022-11-15 13:16: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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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陈述一下关于提起行政诉讼、开庭审理到判决或裁定作出的流程,大致包括:立案起诉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出庭情况审查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合议庭评议阶段等。但上述程序会根据案件的类型和复杂程度,会减少一些程序或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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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2017年2月15日,C市F区清理整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向王某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单》,其内容为:“根据市政府《C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清理整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紧急通告》的要求,你个人(在)某路东的建筑物属违法建设,在《通告》规定期限内没有自行拆除。限在2017年2月17日前将违法建筑物自行拆除。

望接到通知后立即行动自行拆除。否则,我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拆除。”2017年2月22日,王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下面将根据律师团队代理的上述案件举例说明。

立案起诉阶段

王某被强制拆除的房屋,责任主体确认为C市国土资源局F区分局。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及相应的证据等材料。

法院立案后,通知王某缴纳诉讼费用,王某成功预付本案的诉讼费用后,法院出具收费凭证,立案受理通知书。此后法院会向王某发送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庭前准备阶段

该阶段作为开庭审理的前奏,由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后,分别向本案的当事人,即原告王某、被告C市国土资源局F区分局送达传票,传唤本案的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如果本案有诉讼代理人、证人等,也要一并通知相关人员到庭参加诉讼。

原则上,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应当公开审理,但存在例外,如果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是不公开审理的。开庭前,法院还应该就本案的开庭时间等进行公告。您可以在法院门口的公告栏看到相关公告内容。

出庭情况审查阶段

在开庭审理前,书记员要对相关人员是否到庭进行查明,同时宣布法庭纪律。案件到开庭审理时,审判长会核对当事人,还要宣布案由,以及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还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审査双方诉讼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

法庭调査阶段

法院对王某、C市国土资源局F区分局双方的证据进行核实和审查,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合议庭对案件案件事实进行查明,查清后,审判长会宣布法庭调查结束,随后进入到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阶段

该阶段是指原、被告双方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部分,通过运用各自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规范,充分的表达各自意见。辩论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发言需要在审判长准许的情况下发言。

原告王某这方先发言,被告C市国土资源局F区分局进行答辩,然后才开始进行辩论。相互辩论的次数和时间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等到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王某、被告C市国土资源局F区分局的顺序依次向其征询最后意见。如果审判长认为本案件的事实已查明清楚,就可以结束法庭辩论,并由审判长宣布休庭。

评议判决阶段

该阶段是案件休庭后,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本案的合议庭成员会根据已经认定的证据及确认的案件事实,以及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最后形成法院作出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另外,需要注意开庭审理的次数。一般情况下,由法院根据案件的类型及案件复杂程度等确定开庭次数,一次或两次以上,也存在不开庭审理直接作出裁判文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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