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监护人找律师,监护人是否有义务抚养孩子

时间:2022-11-15 16:59:10来源:法律常识

一、未成年时生下孩子并由他人抚养的,比照丧失监护资格法律规定,在其成年后讨要孩子,没有法定情形不予支持。


【案例1】青春犯下的错需要用一生来偿还

案号: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特102号民事判决书

张娅、杨世杰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在张娅18岁时生育了女儿杨程程,面对突然降临的小生命,张娅惊慌失措,不知该怎么办,因为害怕和担心,也不敢告诉父母,最终选择了逃避,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对杨程程缺乏照顾。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06民特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张娅、杨世杰对杨程程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杨友明(杨世杰母亲、杨程程奶奶)为杨程程监护人,此后杨程程一直随杨友明生活,由杨友明抚养。

被剥夺监护人资格后,血缘的纽带使张娅对女儿的思念愈发强烈,虽然还在校读书,但随着年龄增长,张娅也开始懂得责任和担当的重要性,对自己以前的草率行为感到后悔和懊恼。为了弥补,张娅和张娅的父亲经常给杨友明打电话,希望可以看看小孩,带小孩玩耍并支付抚养费用,但杨友明一直拒绝。后张娅多次前往杨友明居住地想看望小孩,或前往社区要求社区予以调解,但无果。同时,张娅积极履行了小孩就医时欠付的医疗费用。张娅作为杨程程母亲,希望可以陪伴小孩健康快乐成长,虽然张娅目前为在校学生,经济条件尚缺,但张娅父母愿意帮助张娅抚养小孩,据此,张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杨程程出生后一直随祖母杨友明共同生活,由杨友明抚养照顾,杨友明在被指定为杨程程监护人之后,杨友明亦尽到了监护人的应尽责任,杨程程与杨友明之间有深厚的感情,且杨友明没有不适宜抚养杨程程的情形。张娅在杨程程出生之后,并未对杨程程进行抚养照顾,且其目前为在校学生,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基于符合有利于杨程程成长的原则,本院认为由杨友明担任杨程程监护人更为适宜,对张娅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撕裂的亲情,被送养的孩子——关于监护人的责任

【案例2】收养与送养不必然产生丧失抚养权的后果

隆甲与龙甲、杨甲、杨乙、龙乙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2013年3月18日,不满十八周岁的龙甲(女)、杨甲(男)在某县卫生院生育一名男婴,随后杨甲的父亲杨乙把男婴送给杨甲的表姐隆甲家抚养。2013年10 月28日,隆甲家为男婴在某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登记入户,与隆甲登记为一户,户主为隆甲父亲隆丙,登记监护人父亲为隆乙,监护人母亲为隆甲,为男婴取名隆丁。杨乙、龙乙为杨甲的法定监护人。另外,隆丁出生前,龙甲家人给予杨甲两次经济扶助,一次3000 元,一次9000元。杨乙将隆丁交于隆甲母亲抚养,未告知龙甲及其家人。隆甲抚养隆丁至今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隆甲以无力继续代为抚养隆丁、龙甲等人拒不领回隆丁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领回隆丁。本案的焦点是:杨甲的监护人杨乙是否有权将隆丁送养,隆甲与隆丁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隆丁应当由谁抚养。

法院认为:

隆甲与隆丁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本案中,龙甲、杨甲生育隆丁时均系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被证实存在严重危害隆丁的可能,其任意一方监护人均不得擅自将隆丁送养,且送养未经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登记,隆甲与隆丁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隆丁应当由谁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杨甲尚未成年,由其父母杨乙、龙乙代为抚养,龙甲已成年,监护责任由龙甲自行履行。据此,判决非婚生子隆丁由被告龙甲、杨乙、龙乙共同抚养。

撕裂的亲情,被送养的孩子——关于监护人的责任

二、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实施法律规定的严重侵害行为的将丧失监护人资格。

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公安机关可以在情况紧急下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第35条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情形,包括: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二)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三)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撕裂的亲情,被送养的孩子——关于监护人的责任

【案例3】民政部门申请撤销未成年人亲生父母监护权的典型案例

卢某某系卢某一的父亲,卢某某明知卢某一未满14周岁且精神发育迟滞,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卢某一怀孕。2015年12月14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卢某某在监狱服刑。该刑事案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认为应当依法撤销卢某某的监护权,遂向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卢某某的监护权资格。

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接受法院司法建议,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卢某某监护人资格并不得恢复,指定民政局为卢某一的监护人。由于卢某一的母亲饶某某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卢某一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现在唯有能力照顾卢某一的姑姑已经60多岁。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某作为卢某一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卢某一实施性侵,严重损害了卢某一的身心健康,已经不适合再担任卢某一的监护人,故对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的申请,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卢某一的母亲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独立生活能力,不能尽到监护责任,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其姐姐系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

另外,综合卢某一的其他亲属的经济条件及身体状况等因素,亦不适合担任卢某一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卢某某对卢某一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担任卢某一的监护人。

撕裂的亲情,被送养的孩子——关于监护人的责任

三、监护人剥夺监护资格,但法定抚养义务依然存在

【案例3】抚养费权利主体是未成年人,监护人可以是父母以外的人,而法定抚养义务却不因父母监护资格丧失而灭亡

案号: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3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书

虽然被告刘某已经被撤销为原告监护人的资格,但抚养未成年子女是为人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社会所关注,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为法律所保护,所以被告刘某应当给付毛某的抚养费。2016年江西省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每年9128元,每月761元。原告毛某的奶奶周某争取到原告的抚养权,作为原告毛某现监护人,虽然法律上没有抚养的义务,但从道义上讲,作为监护人当然要承担一些抚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明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遂判决被告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用450元直毛某年满18周岁止。

撕裂的亲情,被送养的孩子——关于监护人的责任

案例解读:

《民法典》第1095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将其送养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该父母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如果未成年的父母仅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无权将未成年人送养,这既是出于保护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权益的需要,也是出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需要,法律对此做出的限制性规定。

案例1中法院参照适用变更抚养权审判思维,以有利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考虑,认定张娅未对杨程程进行抚养照顾,且自身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不适合变更抚养权。

案例2龙甲、杨甲生育隆丁时虽均未成年,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龙甲、杨甲存在严重危害隆丁的可能,依据我国《收养法》,其任意一方监护人均不得擅自将隆丁送养,未成年父母总有成年时,因此嗣后获得监护权存在具体法益。

案例3中对自己未成年子女实施性侵害的监护人,不仅属于刑事犯罪,而且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挑战世人道德底线,除刑事处罚外,将被终身剥夺监护资格,永不恢复。

撕裂的亲情,被送养的孩子——关于监护人的责任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后,通过多起相关案件审判,确定了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民政局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使受到来自家庭暴力或其他伤害下的未成年人也能够及时得到司法救济。

爱与不爱,都别伤害。未成年人不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私有财产,更不可向他们肆意施以暴虐,他们既是国家的未来,也是独立的个体,同样拥有尊严和人格。全社会也应该调动起来,一旦发现有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每个公民都有报告的义务,这样才会逐步减少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现象。

撕裂的亲情,被送养的孩子——关于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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