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6 17:16:12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胡克丽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 卖家将从其他人的手中取得的车(车主为王某),以11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家,双方签订《车辆转押协议》,但实际上双方是车辆买卖关系。2020年8月,该车被王某找到并开走,拒绝向买家返还车辆。买家无奈委托笔者将卖家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车款。
【判决结果】
1.确认《车辆转押协议》无效;
2.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110000元。
【律师解读】
本案买家向笔者求助时,反复强调自己购买的车仅开了半年左右就被原车主开走并拒绝返还,想委托笔者起诉原车主拿回车辆。仔细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后,笔者发现原车主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根据合同相对性,买家应当起诉卖家进行维权。
卖家根本无车辆所有权,双方虽签订《车辆转押协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所以,买家、卖家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无效,原告要追回自己的损失,只能找出卖方索要购车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庭审中律师积极撮合双方进行协商,在阐明相关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后,法院采纳律师观点,被告也同意律师建议,最终同意将购车款退回,但考虑到原告已经使用车辆半年,故扣除五千元使用费,委托人对此非常满意。
本案圆满解决,诉讼效率及最终效果均取得当事人的认可,调解书出具后不久,被告已根据调解书协议返还购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