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6 19:01:09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老群和小益相识,彼时年近四十且已有家室的老群,很快便被年轻貌美的小益所吸引,并逐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但老群并不想抛妻弃子,想结束这段婚外情回归家庭,于是向小益提出分手。小益同意分手,但要求老群要弥补这些年来的青春损失,于是双方协商一致,由老群支付小益10万元,作为补偿费,并签订了欠条。
分手后,因为老群未按照协议支付10万元费用,小益便将老群告到法院,要求老群还款。
小益的分手费主张,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可见,双方约定的分手费产生的基础是婚外情,而婚外情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也违背了民法典所规定的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因此婚外情的法律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所签署的欠条应属无效。
最终,法院也是驳回了小益的诉讼请求。
当然,如果老群已经将分手费支付给了小益的话,因为这个分手费不仅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还侵犯配偶的财产权益,即夫妻共同财产权。老群的配偶也有权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该笔分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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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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