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02:05:14来源:法律常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通讯员 王秋杰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涉嫌妨害公务案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情况,大兴检方对涉案当事人作出了法定不起诉的处理。大兴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办案民警、值班律师和涉案当事人参加了听证会。
2020年10月18日17时许,在大兴区礼贤镇西郏河村红绿灯北侧地里,犯罪嫌疑人焦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在民警处置纠纷过程中,焦某某为挣脱控制,用左手拍打民警王某某的右手臂。经鉴定,王某某所受伤情为未见明显外伤。
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并指出,焦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还是“情节显著轻微”,认定为不同的情节,涉及作出相对不起诉还是法定不起诉的认定问题。办案民警说明了案件查办过程,焦某某供述了犯罪过程,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值班律师就焦某某的犯罪情节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多数人员认为,焦某某只是为了摆脱民警的控制让其松手,并不存在殴打的主观故意。拍打民警未造成任何外见伤,客观方面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达不到入罪的标准,即焦某某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个别人员认为,焦某某实施了殴打警察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应作相对不起诉。
随后,大兴检察院依据听证会的情况,结合案情,认定焦某某的行为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对其作出了法定不起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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