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张家港找律师怎么收费,律师事务所追讨代理费的案由

时间:2022-11-17 02:36:08来源:法律常识

小鲁说案|律师私收代理费 事务所须担返还责

以案释法

近日,原告金某与被告某律师事务所、张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按照生效判决,某律师事务所、张某应共同返还原告金某代理费285000元、赔偿利息损失并负担诉讼费。

小鲁说案|律师私收代理费 事务所须担返还责

金某分别于2010年9月,2011年5月转账支付律师张某各20万元,合计40万元。2015年8月5日委托方金某与受托方张某签订《终止代理协议书》,约定: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代理金某控告郑某诈骗一案,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终止代理协议:一、受托方张律师退还给委托方律师代理费叁拾万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退返10万元,2015年9月20日前退返20万元。之后,律师张某仅退还1.5万元,其余未按约履行,金某于2017年4月24日提起诉讼,要求某律师事务所、张某共同返还28.5万元。2017年6月1日张某与金某签署《协议书》,约定:因金某起诉某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事务所退返律师代理费28.5万元并承担利息、诉讼费用,现张某为避免争议扩大,减少矛盾,自愿对《终止代理协议书》中涉及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张某同意支付应退还代理费28.5万元,并自愿承担利息1.5万元以弥补乙方损失,于2017年6月25日、7月25日前各向乙方支付5万元,于2017年8月25日、9月25日前各支付10万元。若张某按本协议约定全部履行完毕后,金某不再向张某及律师事务所主张权利等。2017年6月2日金某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法院做出准许撤诉裁定。之后,张某仍未按约履行,为此金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事务所及律师张某返还原告代理费28.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

审理中,原告金某陈述其在与案外人存在纠纷时,经亲属介绍认识律师张某,在案件委托时,张某即表明其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人在酒店洽谈委托事宜,没有到过某律师事务所内,其有理由相信张某接受委托系其作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职务行为。

张某辩称认同原告主张,愿意和原告积极配合,希望在我院判决前尽快履行完毕。张某陈述:其自2004年至今一直在某律师事务所执业;金某为控告案外人诈骗一事找其作为律师代理,且要求追究案外人的刑事犯罪行为,追回被骗的损失;其已不记得原告与其洽谈业务过程中有无到过律师事务所;其与金某协商确定代理费用40万元,包括差旅费等;当时因朋友介绍,口头约定如达不到金某要求,则费用退还;因为是风险代理,费用能否确定有不确定因素,考虑到可能会退还费用,其没有告知金某费用要交到律师事务所账户,其也没有将金某支付的代理费转入事务所账户。

某律师事务所辩称,其确认律师张某自2004年至今在该事务所执业。其自始未参与其中,与金某之间不存在代理合同,也从未收到过任何法律服务费用,请求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其事务所办公室墙上公示了办案程序、委托人须知、律师执业“十不准”,证明当事人要委托事务所律师代理案件应该知道的事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并且事务所盖章,缴纳费用时必须到本所财务,并且由财务开出正式发票,并明确告知不应交给律师个人;“十不准”中有一条就是不许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金某认为律师事务所所述或举证的有关材料事务所内部管理性文件,从未向其提示。

我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律师张某以执业律师身份接受金某委托控告案外人诈骗并收取律师代理费以及其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与金某签订《终止代理协议》的行为是否是其作为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职务行为。首先,律师张某系某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其对外执业应当或必然以该所律师的名义进行;其次,其接受金某委托及收取律师代理费,在未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下与金某签订有关协议退还部分律师代理费的行为与其职务相关,且以该所律师的名义进行;第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所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张某作为执业律师,应当执行该规定,其没有证据证明其向金某告知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某律师事务所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在接受金某委托过程中向金某披露、告知事务所的有关规定,不能认定金某知道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金某在与张某达成委托代理的口头合同及签订《终止代理协议》的过程中并无过错,系善意相对人。律师张某的行为系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职务行为。某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张某的上述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小鲁点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本案中律师张某接受金某委托时,没有告知金某费用要交到律师事务所账户,金某因支付代理费用才支付至律师张某个人账户40万元,金某系善意相对人,并无主观过错。事后张某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与金某签订终止代理协议、协议书,表明其接受代理、终止代理均系职务行为。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角度,法院判决某律师事务所承担归还代理费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该案提醒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从事委托事务时要注意与事务所签订合同并缴纳费用,避免并防范居心不良人士冒充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招摇撞骗。律师事务所或法律事务所也要加强管理,以免居心不良的律师中饱私囊而集体受损。

文 字:刘 斌

编辑人:朱梦琪

审核人:洪 春

责任人:顾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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