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04:36:08来源:法律常识
□ 本报记者 姜言明 刘 涛
本报通讯员 高 峰
“多亏了交通事故调解中心的帮助,不然我真不知道该如何是好。”说话的是新泰市汶南镇居民刘某,前段时间,其丈夫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作为受害一方,刘女士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却遭到对方拒绝。
双方剑拔弩张、情绪激烈,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新泰市交调中心得知这一事故纠纷后,积极争取交警部门及当地派出所配合,根据双方当事人情况适时介入调解,安排2名有经验的调解人员,多次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刘某一方一次性得到经济补偿43万元。
此案能够成功化解,得益于这种全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处置模式,将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交通事故快速处警、保险理赔快车道紧密结合,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办理、相互衔接、互为补充,极大提高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效率和处结质量。
早在2011年7月,泰安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就联合成立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泰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市调解委员会在交警支队直属的6个事故处理岗位设立调解室,调解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调委会自成立以来,以化解交通事故纠纷为己任,坚持狠抓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基础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捷性、平等性、公益性的优势,积极主动开展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
切实加强规范化建设。把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交警支队为调解委员会设立了办公场所,列支了专门的办公经费,保障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按照上级调解工作“有标识、有场所、有印章、有台账、有档案,统一工作流程、统一行为规范、统一文书格式”的要求建章立制,并上墙公示,接受当事人的监督;根据调解需要,在司法部统一调解文书的基础上,制作和补充了十多种人民调解文书和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
针对交通事故纠纷工作特点,做好受理和登记工作,做到事故经过清晰、人员信息准确、责任分担明确;针对调解岗位分散的特点,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实行首席调解员负责制;针对交通事故突发性特点,建立“重大疑难事故纠纷研判”制度,对重大疑难事故纠纷及时组织研判分析,制订调解方案,确定调解方向,提前介入,防止纠纷升级、激化;针对调解需要,建立回访制度,适时进行回访,听取当事人意见,回访协议履行情况,跟踪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防止纠纷反弹,对于分期履行的调解协议,指定专人抓好落实。
为方便当事人,及时化解纠纷,在事故处理岗位设立人民调解室,与事故处理紧密衔接,保证了当事人可随到随调,实现一般性赔偿纠纷“案结事了”。据统计,有些赔偿数额不大、责任明确的事故纠纷,有25%以上的都是随时受理、随时调解结案,即时达成了赔偿协议。
此外,调委会还先后参与了市交警支队发生的涉访涉诉、遗留积案、即时性纠纷和群体性纠纷处理工作,有些纠纷通过调解得到了有效遏制和圆满化解。前不久,一件20年前发生的事故纠纷,就在调委会近十次的斡旋下,最终达成补偿协议。
为提高调解公信力,他们与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法律援助建立衔接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与市人民调解员协会、法律志愿者协会建立联系,实行疑难案件联调联动,调解模式初步形成了多元化、立体化调解格局。
在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方面,针对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调委会始终坚持选聘任业务能力强、有事业心和工作能力强且有一定法律知识的退休人员担任调解员,并采取多种保障措施稳定调解员队伍。
根据调解需要,采取邀请行业专家授课、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组织调解员培训,建立了“调解员工作群”,交流调解信息、发布工作动态、剖析疑难案例等,使调解人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目前,已先后组织调解员编写了近20万字的调解案例;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遇到的常见、重点、疑难和新型问题收集整理了近30万字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与问答100例》汇编;调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主管部门的支持下设立了由律师、鉴定人员、事故民警、法官和相关行业人员组成的人才资源库,向调解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为调解提供服务。
截至目前,泰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委会共解答当事人法律咨询近万人次,调解案件3200多起,调解成功率达到98.6%,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调委会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被泰安市授予“社会管理创新先进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