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09:12:08来源:法律常识
#宁波精达# #603088#
2020年10月21日,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精达,代码:603088)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认定,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与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等协议,约定将郑良才、郑功通过成形控股间接持有的共计2,646万股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33.08%)以及广达投资、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直接持有的共计2,195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27.44%)在限售期满后全部转让给广州亿合。广州亿合已支付郑良才等人股份转让部分定金及利息合计2.2亿元。上述协议的签订,涉及宁波精达控制权转让,但宁波精达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2019年8月21日,宁波精达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
故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决定:对宁波精达及相关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之前,2019年11月3日,宁波精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20年9月29日,宁波精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宁波精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宁波精达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宁波精达案的索赔条件为:2016年9月25日至2019年8月20日间买入宁波精达股票或债券,并在2019年8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