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09:39: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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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2020年11月27日,被告及工作人员彭某向原告出具《佣金情况说明》,同意并承诺返还原告佣金20,000元并支付2500元物业费。并明确“客户于中骏甲方约定时间内付齐首付,网签及贷款完成后,预计2个月将金额返还客户”。同日,原告及A作为交款单位向苏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支付定金50,000元。2020年12月3日,原告及A支付XX公司79,566元。2020年12月18日,原告及A支付XX公司240,000元。
另查明,2020年12月22日,原告及A作为买受人与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1,209,566元,其中840,000元为商业贷款,该笔商业贷款于2021年1月25日发放至XX公司账户。
再查明,2021年8月27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向上催讨涉案25,000元,李向上表示其收到上家款项后再支付原告,但至今未有证据显示已支付。
法院判决:被告XX策划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佣金20,000元及物业费2500元
法理分析:《佣金情况说明》系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现原告已按约向XX公司付齐首付,网签及完成贷款,符合《佣金情况说明》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及物业费的条件,且被告承诺的支付期限亦已届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