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15:37:08来源:法律常识
当你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诉讼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为了有个好的判决结果,要搜集足够多的证据,为了能顺利拿到赔偿,必要时要做好保全……
当然,第一步是要给法院提供对方确切的住址,法官是没时间也没义务,满世界给你去找人的。别鲁莽的今天吵一架,明天就上法院。凡事多一点智慧,就能少很多麻烦。怎么办?看李律师给你支招:
文 | 李晓龙 依言律师
如果在打官司过程中,原告没办法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或者提供的住址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一般我们都会想到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但是公告送达程序较多而且会浪费大量宝贵时间,被告很有可能趁机转移财产。这种不诚信的行为给原告接下来的诉讼带来了极大的麻烦。不过,狐狸再狡猾怎么能斗得过好猎手呢……
依言律师为你出招
首先我们先简单地了解一下常用的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达方式,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人的签收,也属于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一般来说留置送达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但是,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4.电子送达,电子送达是指区别于传统的纸质邮寄送达方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特定通讯号码、微信公众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件。但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使用电子送达。
5.公告送达,是指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仍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的方式。公告期为发出公告次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此外法律规定的还有委托送达(但是只限于委托其他法院送达)、转交送达(只适用于军人、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那么如何避免发生了纠纷后,无法送达的情况呢?
这个问题在双方订立合同或者在之后的往来函件中就可以解决,能为我们在打官司时省下不少金钱和时间成本。
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只需要增加一个这样的条款“身份证载明的双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当然了,没有必要直接约定为身份证载明的住址,可以约定其他住址。只要是对方提供的住址,并签字确认,在诉讼中法院可以此地址送达诉讼文书。
那一定会有朋友问到:之前没有约定此条款,起诉之后找不到被告怎么办?
这应该是实务中最常遇见的问题了,也不是没有办法解决,除了公告送达以外,还可以收集对方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对方之前没有任何诉讼,找不到地址怎么办呢?
不要急,还有办法。对方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都可以作为送达地址使用。例如,签订的其他合同,甚至是网购的收货地址等等。
办法是有了,就看你会不会用。关注我们的公众号,或者直接与我们电话联系进一步详细咨询。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