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没带律师可以休庭找吗,庭审过程中可以申请法官回避吗

时间:2022-11-18 03:21:09来源:法律常识


庭审程序知多少之二 申请法官回避

申请回避,应该是自诉公民都有干过的事,但是应该都没有干成过。

很多时候,法官们都很无奈的请示院长。

但有时候,也会强势当庭驳回。

极个别时候,会休庭。

三种情况,胖九都遇到过。

但是现在,胖九基本上没有申请过法官回避了。

也许有人看完今天的文章会觉得胖九脑子被门夹了。

但事实上,一般公民确实无法真正让法官回避。

胖九阐述下个人观点,供各位看客茶余饭后一笑。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厉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有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有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吗,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申请人对驳回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上述法律规定相当清楚,尤其是期限。回避必须在开始审理时提出。除非你在辩论之前,你的亲戚刚好发给你一张法官与被告吃饭的照片,或者得知法官的小姨子与被告代理律师的小姨子是表姐妹。那也是可以在辩论结束之前申请法官回避的。(此处乌鸦飞过···)

当然,如果一审结束以后,在二审审理中你的亲戚才把照片或者相关小道消息告诉你,那你也可以在二审审理提出。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这个问题有明确发回重审的规定。并且要重组合议庭,其实也就相当于回避本案了。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第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这四条规定吧,二审知道法官等于被告的关系其实也不差,至少能力挽狂澜,重新开审。做一个认真的,决心让法官回避成功的自诉公民!

胖九心得:

综合上述条款规定。

原告指的是人民群众。

被告指的行政机关(行政官司么)。

也就是申请回避的法官也好,书记员鉴定人员等人也好。只有符合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情况下才能被申请回避成功,那这个规定,胖九认为似乎有点鼓励人民群众当侦探。

为什么呢?

有利害关系无非就是亲戚朋友、金钱往来关系。

这法官与行政机关之间怎么计算亲戚关系?

难道是去查相应行政机关首脑,或者出庭工作人员或者出庭的律师家里的三姑六婆,与法官家里的三姑六婆是否沾亲带故或者联合姻亲、近姻亲?还要去查一下他们的朋友圈?读书经历?还有同学录?还要蹲点看看他们之间是不是去打牌了?喝酒了?唱歌了?以至于礼尚往来了?

臣妾做不到啊!!!

所以,除非,某年某月某日,恰巧各位都在外面吃饭,冤家路窄碰上了。留下照片或者录像。那就有那么点用。那各位也不会等到开庭递交。早就递交到纪检了。毕竟,不管是法官,还是被告(行政机关)出入高档场所,请客送礼啥的,那都是犯大错误的。让本来就心有怨气的原告看见了。不往死里整才怪对吧。

所以,回避这事,除非碰巧你知道。

除非你刚好是私家侦探。

否则胖九就劝各位算了吧。

但是胖九并不灰心。

因为不管是个人、家庭、公司、国家,乃至整个社会。

进步都是一点一点来的。

所以。

全民懂法,用法保护自己。才能根本促进法制发展。

不管是个人发展,还是集体发展,还是社会发展。

光靠某一部分人是远远不够的。

希望所有人,都能从拆迁问题,到生活中维权问题。

重视自己的权利。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