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8 13:42:09来源:法律常识
陈先生在江苏南通海安市有一幢房子,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面积163平。因公共利益需要,海安市政府于2016年8月1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陈先生在内的区域进行旧城改造,整个区域范围进行拆迁,由于补偿安置不满意,一直没有达成协议。2018年7月,政府针对陈先生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告知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可得100多万,如果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2套,位置、面积等。并且告知如果不服补偿决定应该六十日内复议或六个月内诉讼。陈先生认为补偿安置极其不合理、不合法,不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018年11月,陈先生决定委托邓红欣律师代理这案件,还好没有超过六个月的诉讼期,邓律师介入后一方面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方式调查取证,一方面起诉、立案,开庭。2019年4月该案在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邓律师从补偿决定作出的程序、实体、职权等各个方面据理力争,开庭效果不错,庭审后法官主动沟通让原被告沟通协商解决,当然之前也有过接触沟通,现在在法院的介入下,有法院这个平台,沟通协商才更有力度,最后陈先生取得非常满意的补偿安置,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该案取得圆满解决。
征收拆迁事情全国很常见,但是遇到征收拆迁是机遇也是挑战,一定要用专业的知识、专业的技能来应对,因为对手很强大的,会受到方方面面的压力,没有真正实力是无法应对抗衡的。如果大家遇到征收拆迁问题,第一时间找专业律师咨询,千万不要错过了复议、诉讼期限。在律师介入下,搭建平台,取得违法拆迁的证据、依据才能进行实质有效的沟通协商,才能达到目的。
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