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打劳动关系,律师个人聘用律师助理与律所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时间:2022-11-18 21:52:13来源:法律常识

【司法观点】

对于由用人单位员工出面聘请的劳动者,可适用表见代理的原理,认定用人单位应对其员工的聘用及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员工个人对劳动者进行的管理即视应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由此形成人身依附性。


【基本案情】

蒋某系重庆某律所业务员。

2018年9月3日起,李某开始为蒋某寻找案源并介绍业务,蒋某通过微信向李某发放报酬。蒋某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并将李某等人拉入群中,在群中蒋某发布了业务员与律师谈案管理规定以及招聘律师助理、市场专员的招聘通知,该招聘通知显示联系人为蒋某。

2018年11月28日,蒋某将李某移出群聊。

律所认为,李某系与蒋某建立的私人案源关系,与律所并无劳动关系。

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律所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要点】

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提供的劳动属于律所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律所亦实际从李某提供的劳动中受益。

出面聘用李某的蒋某在微信群中具有管理者的身份,蒋某以自己作为联系人发布的招聘通知表明,蒋某系代表律所进行招聘及管理。律所实际通过蒋某对李某进行了管理及发放劳动报酬,李某与律所存在隶属关系。

律所作为专业从事法律服务的市场主体,理应对与当事人建立何种法律关系通过书面协议进行清晰界定。律所称李某系蒋某个人聘请,李某系与蒋某建立私人案源合作关系,并未举证证明。

故法院依法认定李某与律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遂判决律所支付李某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471元。

案例索引

《08 执业律师个人聘请的“律师助理”,是否和律所存在劳动关系》,选自《重庆一中法院通报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载微信公众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1日)。(胡晗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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