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8 22:29:11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涉及物业领域的法律法规相继更新,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最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出台,明确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2021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单设一章来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服务合同纠纷的经验,并从法院审理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裁判规则一:
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业主是否可以拒付物业服务费。
对于物业维修义务的承担主体,应具体分析:如果房屋在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建设单位(开发商)应承担维修义务;房屋保修期届满后,业主或侵权人应承担房屋屋顶等社区公共部分的维修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义务时,可以使用社区的专用住宅维修资金。对于业主专属部分的房屋质量问题,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应承担协调和应急处理的责任。但是,争议本身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或与侵权人的侵权纠纷,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业主可以依法向开发商或侵权人索赔,不能因房屋质量问题而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
裁判规则二:
业主因车辆被盗,业主是否可以拒付物业服务费。
社区建设单位(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具有约束力,但业主财产的内容不在合同条款中,双方未签订停车保管合同,社区内没有固定停车场,进出社区的车辆不实行电子门卡控制,业主的车辆进出社区,在社区停车期间不受物业服务公司的控制。当双方未就车辆护理达成特别协议,物业服务公司仅向张某收取低物业服务费时,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照顾或保护许多业主个人物品的责任,显然,其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平等,这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业主无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
裁判规则三:
小区违规私建乱建,业主是否拒付物业服务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治安、环境保护、物业装修、使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物业服务公司不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没有行政执法权。物业服务公司只要履行监督监督整改义务,及时向行政部门报告,就可以认为履行了相应的物业管理职责。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