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05:33:10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1月,伍某和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伍某向银行借款一百万元,在合同中双方对于借款的利息和借款的期限进行了约定,次日,担保人黄某和该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黄某为伍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银行向伍某发放了贷款,但伍某并未在约定的期间内返还借款本息,黄某也未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于是该银行将伍某、黄某以及黄某的妻子杜某诉至法院,要求伍某返还借款本息,并要求黄某和黄某的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的妻子杜某表示其对丈夫对伍某的债务进行担保的事实并不知情,故拒绝共同担责。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的妻子杜某对于黄某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并不知情,且杜某也并未在担保中获益,故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判决驳回了关于要求杜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广东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伍某向银行借款,黄某为伍某的债务进行担保,且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后伍某未按时还款,黄某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故法院将二人以及黄某的妻子杜某诉至法院。然而黄某的妻子杜某对丈夫进行担保的行为并不知情,故黄某的担保行为并非处于夫妻双方的合意,且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法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该银行对黄某的妻子杜某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若自己的配偶为他人提供担保而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呢?需要明确该担保是否存在双方的合意或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应当构成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