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05:43:10来源:法律常识
“合规”是近些年我国在经济、政治、法律等领域中频频强调和治理的一项管理机制。对于企业来说,“合规”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交易双方是否签订了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笔者办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签订了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案件,在证据梳理、庭前准备、正式开庭等阶段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甚至起到了胜诉的决定作用,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纠纷,往往会出现很多问题,本文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和办案实务为大家一一道来。
一、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四个“不明确”
(一)诉讼主体不明确
一般来说,签订书面合同的要么是自然人之间,要么是自然人与法人,要么是法人与法人,同时法定代表人或者合同经办人也会签字。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诉讼主体在确定时就会不明确,在立案时会出现遗漏、错误判断的情形,在审判时还可能出现追加被告的情形,既浪费时间也会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的保障。
(二)管辖法院不明确
在《砼法世界》前期发布的由笔者撰写的《判定合同纠纷管辖三步走》一文中曾提到过,管辖约定优先,当事人约定管辖的范围除了不能违反专属管辖,其实可约定的范围很广。一般来说,签订书面合同都会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如果约定诉讼方式也相应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也就意味着放弃了协议管辖的权利,相应放弃了有利于己方的管辖法院选择权。
(三)违约责任不明确
签订书面合同的另一个重要条款就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的目的并不是惩罚,其最主要的目的是约束双方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当然还可以作为发生争议后,双方进行调解时的一个让步空间。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就没有书面的违约责任条款,而违约责任里最常见的就是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法院也就不会支持违约责任的请求。
(四)基础法律关系不明确
基础法律关系是办理一个案件最核心的要素,确定一个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也是由证据来判断的,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合同当然也就明确了基础法律关系,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纠纷在判断基础法律关系时,就要看我们手里的证据来判断。
二、未签订书面合同,可以这样收集证据
由上述可知,签订书面合同是顺应合规时代的趋势,但大部分日常交易仍然以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存在,例如:口头约定、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电话订购。当上述形式的交易发生争议后,如何提供证据来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为大家提供解决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一)合同关系的证据
1.以口头约定方式进行交易的,一般来说,这样的交易要么是熟人之间的来往,要么是争议的标的额不大。口头约定是促成交易最便捷的方式,但也是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最无法保障的方式。这样的情形,建议双方后期交易中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2.以电话方式进行交易的,有通话录音要及时留存,通话录音作为间接证据,虽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但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证明。3.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交易的,注意留存电子邮件,谨防误删。电子邮件一般载明了发件人、收件人、联系方式及交易明细,但也要注意核实对方的身份。4、以微信聊天记录方式进行交易的,这种方式应当是近些年来的主流,伴随着社交软件的发展,微信已成为我国国民最主要的社交平台,本文也会主要强调这种方式下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后如何准备证据。
(二)合同主体的证据
1.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也就无法加盖法人公章,那么买卖双方的判定,有以下情况。如果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就要提供对方的微信转账电子凭证,上面载明了对方实名制的姓名以及微信号,同时提供载有微信号的页面,来印证对方的身份。2.如果是个人与公司之间,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其行为能力是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员工来行使。在交易时,虽然是个人在订货,但其代表了公司的行为,我们可以提供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来表明交易对方系公司,同时也要提交订货的具体人员的身份信息,如前所述。
(三)合同履行的证据
买卖合同无非就是卖方提供货物,买方支付价款。良好的交易双方应当做好订货、取货或者送货、签收等环节的记录。
1.提供相关单据
供销清单、订货单、送货单应当载明明确的送货时间、送货人(方)、送货地址或者项目、供货的规格、数量、单价、签收人(方),同时要明确签收方签字人员的身份,尽可能将签收人的电话也写上。虽然以上单据的名字在形式上不同,但记载的内容实质上要体现供货方按时履行了供货义务。一般进行数次交易后,每个月的固定一天双方应当进行一次结算,结算单上也要载明结算时间、结算的货物、双方结算人员签字。如果对方是公司,尽可能加盖公章。
2.提供支付凭证
如果对方有过付款记录,需要准备好付款凭证,一般来说需要提供银行流水。采用微信支付的,也需要提供当天支付情况的聊天记录以及电子转账凭证,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对方在开庭时突然拿出一笔与案件无关的付款记录,进行抵扣。
3.提供交易明细表
如果交易双方交易的次数不复杂,十笔以内,且有明确的送货明细,这份交易明细就不用准备。如果交易次数超过十次或者几十次,建议按照交易时间制作一份完整的交易明细表,载明送货时间、送货方、送货价款、收货方、收货时间、付款记录、付款方式等,一并附在单据前面,这样使得法官及对方当事人一目了然。当然,本文笔者提供的基本的解决思路,并不能穷尽每一个纠纷,具体案件还需要具体分析。严格要求证据的目的是做好每一次庭前准备,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