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09:33:14来源:法律常识
甲方:
乙方:郭俊然律师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定 为首席顾问律师,由 组织顾问团,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二、聘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法律顾问应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工作范围是:
1、解答甲方提出的法律咨询,就甲方管理中涉及到的一切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2、应甲方要求参与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就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外文书、合现出具具体的审查或修改意见。
3、帮助甲方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行政执法规范。
4、其他甲乙双方约定的服务事项。
四、聘金为每年 万元。
甲方如果需要乙方代理仲裁、诉讼案件,应当与乙方另行商议并另外支付费用。
此外,乙方的律师在为甲方的事务工作的过程中,甲方承担乙方的律师市外(商丘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合理必要的差旅费用。
五、聘金的支付时间:聘金 万元, 月 日之前一次性支付。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
(1)甲方有按合同获得及时优质法律服务的权利。
(2)有因乙方过错而解除合同的权利。
(3)有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聘金的义务。
(4)有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资料、真实足够的信息,协助配合乙方工作的义务。
2、乙方
(1)有按照合同获得聘金的权利。
(2)从甲方得到必要的工作条件、资料、信息,取得甲方的协助配合的权利。
(3)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的权利。
(4)承担向甲方提供及时、优质法律服务的义务。
(5)承担因工作过错向甲方进行赔偿的义务,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聘金。
(6)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商业机密,否则,乙方负责赔偿因机密泄露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非经法定途径,单方不得变更和解除。
八、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必要组成部分。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依法成立。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郭俊然律师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2017年8月22日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