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10:31:07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介绍
刘某于2013年10月20日入职某环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洁公司),担任保洁主管,月工资为4000元,每月月底发放当月工资,入职后保洁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保洁公司拖欠其2013年10月20日至2020年9月20日、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工资,还存在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入职后刘某未享受带薪年假待遇,2022年3月7日,刘某因保洁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刘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委托我所王芳丽律师代理本案。律师接到委托后迅速展开代理工作,主张一切赔偿请求的前提下,是要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实际情况及现有证据,律师认为当事人刘某主张保洁公司支付工资、加班费等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
随即,律师对案情的关键时间点进行梳理,并搜集整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证据显示刘某因保洁公司拖欠工资等,被迫于2022年3月7日与贵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依法支付本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快递单,显示保洁公司于2022年3月8日收件人已取走;《员工考勤表》、《考勤记录》、工资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关键证据。
庭审过程
2022年3月 14 日,刘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219月30日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支付延时加班费、休息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被申请人保洁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并称与刘某签署过劳动合同,但被刘某拿走……并称刘某是因为工作压力大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且刘某在职期间存在为其他保洁人员多加考勤、增加加班费的情况,并称刘某有时请假7天或10天不等,其公司均正常发放工资,刘某年假早已休完。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考勤表等证据予以佐证。
对此,我方予以质证答辩对微信群聊天记录、考勤表2份、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其手写考勤记录是对方写的,机打考勤记录是系统导出,有时会出现忘记打卡情况;短信截图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认可证明目的。
最终,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我方观点,并对主张请求予以了支持。仲裁委认为,关于相关证据显示及问题,保洁公司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及举证等。依据劳动法、劳动法、合同法、刘某相关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的数额不高于法律规定的计算数额,本委均予以支持。
裁定结果
一、确认二〇二〇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期间某环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
二、某环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刘某二〇二〇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期间延时加班费三万三千五百一十七元、休息日加班费五万五千五百四十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一万零四百八十二元;
三、某环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四千元;
四、某环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刘某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万五千一百二十六元四角四分;
五、某环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刘某二〇二〇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二千二百零六元九角;
恒略说法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拒绝签订合同外。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要积极主动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规缴纳社会保险。另,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