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18:07:14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24执637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孟大权
性别:男
年龄:59
住址: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城中西路蔡家巷16号
身份证号:342622********0273
立案时间:2019-02-21
执行法院: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孟大权于2018年9月24日前给付原告安徽鸿昊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定作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原告安徽鸿昊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若被告孟大权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孟大权除给付定作款10万元外,另支付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0‰标准,自2017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和律师代理费136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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