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08:22:09来源:法律常识
预约合同,一方违约,该违约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2017年2月,原告与被告某开发商订立《某小区商铺认购意向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5万元意向金,同时原告有某商铺优先认购权,某商铺对外开售时,被告需要向原告提前通知。2018年2月,原告得知被告已经对外售出某商铺,而此前被告并未向原告通知前来认购。原告对此不服,向法院提前诉讼。请问,被告未根据合同履行告知义务,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纪豹律师的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案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预约合同可以定义为合同。本案中,被告违反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原告丧失该涉案商铺的优先购买权,使得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同时,根据《合同法》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法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遇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了促使民事主体以善意方式履行其民事义务,维护交易的安全和有序进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赔偿损失方面,可以综合考虑当地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趋势,房价变动及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要求被告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