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09:27:14来源:法律常识
林某与刘某是一对夫妻,双方在2008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个孩子。妻子刘某作为家庭主妇,专心在家中照顾家庭,丈夫林某在外工作挣钱。然而,2015年,丈夫林某结识了女生丁某,在2015年至2017年两年时间内,林某多次微信转账给丁某,转账金额多为5.2,13.14,520,1314,5200等有特殊含义的数字,转账时间也多在特殊节日。
妻子刘某发现后,要求女生丁某返还上述累计10万余元的赠与财产,而丁某却否认其与林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称林某是自愿转账,自己也曾转账给林某,而拒绝归还这笔财产。在此情况下,刘某将丁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其返还财产。
此案涉及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问题。
由于林某转账时间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推定转账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非因日常生活所需处理共同财产,需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林某多次向丁某转账累计10万余元钱款,性质上属于赠与,事实上二人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林某在妻子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权以个人名义将10万余元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丁某,该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事后也未得到刘某的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更重要的是,林某多次转账金额有为一般公众所明知的特殊含义,此种经济往来的并非正常,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依据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的赠与行为。因此林某与丁某之间的关系和行为,于道德、于法律均不予支持,丁某也必须返还其全部所得。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丁某在特殊节日期间彼此频繁转账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双方已经突破了正常的交往范围,认定转账行为无效,丁某所得的钱款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最终,法院支持了妻子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丁某向刘某全额返还其所得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刘某为我们树立了合法维权的典范。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诚、彼此尊重的义务,无论是情感上的背叛,还是财产上的侵害,都是违背忠诚义务、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道德与法律均会对此类行为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家庭伦理与道德风尚是所有人应该共同维护与遵守的,任何人突破了这一底线,受害方也不能忍气吞声,应积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