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周边找劳动官司律师多少钱,劳动争议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

时间:2022-11-20 11:38:14来源:法律常识

劳动争议,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吗

作者:刘小根律师

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各行各业的影响可谓是重大且深远。笔者近期接到的顾问单位和朋友咨询的几类高频问题主要有这样几类:我们想通过减员方式进行人员优化,公司年前发出的offer不打算录用了,单位现在想进行整体降薪或绩效改革,我们分子公司打算关闭冗余人员如何进行安置等等。

疫情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引起疫情扩散,很多仲裁、法院等均暂停了现场立案受理,年前就有仲裁诉讼打算的均搁置了,加上上述裁员降薪等情形,我们可以合理想象疫情过后,仲裁法院可能会迎来案件高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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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都需要一定成本,这其中就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成本。

作为当事人一方,可否主张要求败诉方承担或按照败诉比例分摊律师费呢?

在其他一些类型案件中是有关于让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诸如人身侵权类案件、恶意虚假诉讼、知识产权诉讼、不正当竞争及合同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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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未来可能激增的劳动争议案件,防止“烂诉”,是否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或分摊律师费呢?

目前看下来,几乎很少有这样的规定及判例。在众多不支持案例中我们列举两个裁定意见。

如上海高院在(2017)沪民申225号再审裁定中认为,“律师费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而支付的费用,有关律师服务和收费金额均由当事人和律师双方自愿协商确定。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律师费一般由聘请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北京高院在2018京民申4418号号再审裁定中认为,“李某还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认定李作祥该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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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独树一帜,有不同于其他省市的规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通过2019年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从这个规定来看,突破的范围很有限,金额方面只有5000元上限,承担主体方面只是用人单位,且该请求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未经前置程序也不可要求单位承担,同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胜诉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

众所周知,在劳动争议领域绝大部分案件的流程发起是劳动者。现在案件中还有一种趋势,不管是否有依据有风险,劳动者一股脑提出,有些明显带有滥用诉权的情况,但是该规则没有起到相应的规制作用。

当然,这并非说所有案件,单位都是善意的。我们只是认为,对于这样的成本转嫁应该对双方一视同仁。就像调解仲裁法对于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一裁终局规定一样,规定只是劳动者有起诉权,违背公平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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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除深圳外,绝大部分省市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争议的胜诉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前约定前述内容呢?我们可否通过劳动合同约定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呢?

通观劳动合同法全文,没有那一条明确禁止如此约定,按理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应当有效。但目前来看,这样的约定还是会被认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的规定。

对此,我们认为,不应该简单依据该条认定该约定无效。根据《劳动法》之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只有排除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才会被认定为无效,而这样的约定本身并未排除劳动者提起仲裁诉讼的基本权利,如合同约定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得提起仲裁诉讼云云,约定律师费转付只是让其审慎提起相应法律程序,而且这样的条款对单位也有效,并非针对一方,也遵循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另一方面来说,在民商事合同中约定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等现在是实务中律师费转付中最为常见的情形,这样的约定被认为有效,我们也没见有司法判决说这样的约定排除了一方的诉权这一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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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费转付制度,我们认为是一种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原则性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944号(政治法律类409号)提案的答复中提到,建立律师费用转付制度符合我国法律发展趋势,也符合我国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费用承担模式主要有当事人自己承担律师费用模式、律师费用转付模式。作为诉讼制度组成部分的诉讼费用制度,对其中的律师费用承担模式的改革,一方面可以在改革中兼顾公平与正义,另一方面可以在保证公平与正义的条件下通过制度设计将司法成本降到最低……我们将结合诉讼费制度改革,研究律师费用承担转付模式,研究适用律师费用转付模式的前提条件,对“身份诉讼”案件等不适用律师费用转付的案件进行科学界定;采用双向转付模式时的原则;合理评估律师费用转付的数额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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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2008年前,申请仲裁案件是需要支付300元仲裁费用的,2008年起取消该费用,多少对于烂诉起到推波助澜作用。而且,在强调案结事了的大调解环境下,当年免于或退还300元仲裁费对于调解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现在再想回到收费通道,几乎不可能了。那么,我们通过律师费转付也可以起到一定作用。

接下来就是研究在劳动争议领域,如何确立这种律师费转付制度?

我们可以以深圳目前的规定为基础,比如金额限定在5000上限,但需要加以修正单边保护主义,应该规定对双方都有效,即任何一方败诉均需承担律师费。如果一个仲裁案件,有多项请求的,则按照请求数或者请求标的额总额与支持的请求数或者支持的总额,按比例来确定败诉方承担上限为5000元律师费中的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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