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21:53:09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孙玮敏
指导律师:王丽
前言
2020年4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深圳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2017-2019)》,其中在抚养案件方面,有协议约定而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增多。事实上,子女抚养费的变更不仅仅存在子女主张增加抚养费的情形,还存在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主张减少抚养费的情形,相对于主张减少抚养费案件的数量,主张增加抚养费案件的数量较多。
那么,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费的方式有哪些?主张增加或者减少抚养费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我们将结合相关司法实践进行探讨。
一、变更子女抚养费的方式
夫妻双方离婚时,在处理子女抚养权时往往会涉及子女抚养费问题,无论是抚养费的数额还是抚养费支付的方式以及期限等,均是夫妻双方争议较多的点。夫妻双方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能会基于现实情况出现增加或者减少甚至是免除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抚养费,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协议以及离婚判决可能会涉及到子女抚养费问题,在离婚后,双方基于现实情况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变更子女的抚养费,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变更子女的抚养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父母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变更抚养费的时候,尤其是双方协商减少子女抚养费的,不能损害子女的利益,否则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主张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了子女可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对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需有证据证明子女开支增大
《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如果子女因现实原因导致开支增大,例如因患病、上学或日常消费等,可以主张增加抚养费。《民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此时需要子女提供相应的证明,例如相关的医疗消费支出单据、教育支出单据、租房支出单据等。但是,法院是否支持子女主张增加抚养费的请求,还需要结合父母的给付能力,如果此时父母没有给付能力,法院一般也不予以支持。
(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收入增加,
子女是否有权主张增加抚养费?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工作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收入增加,如果子女仅仅基于父母收入增加的事实主张增加抚养费,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
如果子女在主张开支增大的同时,证明父母收入增加,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结合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审理,如果子女不存在开支增大的情形,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子女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审理请求增加支付抚养费案件时,并不仅仅考虑父母收入的情况,即便是子女请求增加支付抚养费,也需要结合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进行判断。例如(2019)赣02民终434号民事判决书[1],法院认为:“陈某的收入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冯某1(子女)抚养费的增加,也不是确定抚养费数额的唯一标准。本院2013年8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确定陈某从2013年5月起每月支付冯某1抚养费1000元,不低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该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已按时履行给付义务,不存在拖欠的情形,原审法院判决确定自2018年11月起陈某支付抚养费增加至2952元/月,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教育支出。”所以,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按照被告月工资30%计算增加抚养费数额的请求。
(四)离婚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子女是否还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是基于离婚时的生活消费水平作出的,如果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出现了现有抚养费无法满足生活需求的,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以及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角度,离婚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例如 (2019)鲁01民终7073号民事判决书[2],法院认为:“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自杨某香与杨某乙协议离婚至今,已近十年,婚生女杨某甲现已系初中二年级学生,杨某乙每月支付杨某甲300元生活费已不能满足其生活需要,故杨某乙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应当适当提高。”类似观点也出现在(2016)渝01民终8169号民事判决书[3]、(2016)鲁08民终2190号民事判决书[4]、(2013)莱州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判决书[5]中。
三、主张减少抚养费的情形
(一)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条件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主张减少抚养费的支付,法院会根据不同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裁判。常见的情形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生活水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等情况。
有些法院明确罗列适用减少抚养费的条件,例如(2019)吉24民终1029号民事判决书[6]列举条件如下:“(1)由于长期的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原协议约定数额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2)因为犯罪被收监执行刑罚,无力给付抚养费的。(3)享有抚养权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生父或生母,可以减免给付。”
(二)需有证据证明收入明显减少,
无力支付原定抚养费
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减少支付抚养费,需要提供收入明显减少的证据,或者因病没有经济来源等情形,并且因此无力支付原定抚养费。如果仅仅证明存在辞职的事实或者公司经营困难等情形,不能足以证明无力支付原定抚养费的,往往法院不予以支持。
相关案例,例如(2019)吉24民终102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姜某虽然举证证明了自己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姜某没有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减少抚养费给付。”(2020)苏02民终2026号民事判决书[7],法院认为:“离婚后,朱某3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减少抚养费,其应提供充足的证据。虽然朱某3向法院提交了成棣公司出具的证明,但因该证明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及证明制作人的签章,亦无书面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记录佐证,且朱某3陈述其与王某系表兄弟关系,故本院对朱某3提交的有关证据不予采信。”又如(2020)粤14民终77号民事判决书[8],法院认为:“首先,田某和黄某达成的离婚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次,田某认为其现在收入减少,仅提供从网上下载的关于国家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进行管控措施的新闻截图,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减少。第三,从田某提交的银行流水以及其自述情况来看,田某并非无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抚养费。第四,田某某目前刚满2周岁,每月开销较大,田某即使目前在销售电子烟方面有困难,也不代表不能从事或者兼职其他行业增加收入以此来支付抚养费。因此,田某上诉认为应当减少抚养费,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从以上案例来看,主张减少支付抚养费的,需要证明因客观原因造成收入明显减少,且需要达到无力支付原定抚养费的条件,并且此时还需结合子女的现实生活需求等相关事实综合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院支持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减少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当其恢复经济能力后,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