骚扰报警有用 还是找律师,被告性骚扰前

时间:2022-11-21 00:26:09来源:法律常识

性骚扰的“高度可能性”:一份判决书里的重要细节

(梁淑怡/图)

收到法院下达判决的短信,是在2022年9月19日下午4点多。那天是星期一,小羊(化名)还在上班,她偷偷在工位上用手机打开了链接。此时距离她的公开举报已经过去三年多了。

事情一开始,是尚在中央美术学院上学的小羊向学校举报导师姚某某性骚扰、收受学生礼品。那是2019年6月,她24岁,念研究生一年级。

后来,小羊成了被告。姚某某先是提起刑事自诉,认为小羊犯诽谤罪。法院以“缺乏罪证”驳回后,姚某某又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起诉小羊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要求赔偿医疗费、调查取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现在,这份判决就躺在小羊的手机里。

28页的判决书,小羊先是直接翻到最末的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她侵犯了姚某某的名誉权,还要支付赔偿4500元。

再耐着性子,从头开始细读,她才发现,判决中认定她侵犯姚某某名誉权的,是她在举报文章中的一处表述:“很多年前Z师姐被他搞怀孕了,来学校里闹过。”这是小羊听来的传言,她未能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对于小羊所描述的姚某某对她进行性骚扰以及姚某某敛财、扣留学生作品等内容,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让小羊意外的是,判决书中,认定姚某某对她进行的性骚扰具有“高度可能性”。在民事案件中,这意味着被认定为很可能发生的事实。

千千律师事务所(下称“千千所”)执行主任吕孝权为小羊提供了法律援助。当千千所的官方微博发布了判决中法院对性骚扰“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论述内容时,网友的评论却发生了分歧。有人质疑:证据都是事发后的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难道举报人说什么就认定什么?

对判决的不同看法,背后涉及一些法律问题。例如,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证据的认定标准有什么不同?性骚扰行为为什么具有特殊性,以及由此带来哪些收集证据的困难?为了厘清这些问题,南方周末记者采访了一些长期关注性骚扰问题的法学学者和律师,请他们就这份判决及同类案件进行分析和解读。

从举报到被告

没有性骚扰发生时的直接证据,怎么证明自己说的是真的?从向学校递交举报材料那天起,小羊就面对这个难题。

在小羊的叙述中,姚某某的三次性骚扰密集发生在2016年。

第一次是在2016年2月初,放完寒假刚开学,姚某某让她单独到画室交假期作业,在那里,“他说我吃胖了,作势就要抱我,还摸了我屁股”。

过了大约半个月,2月底,姚某某带着学生们去福建写生。有天晚上,他在饭局上让女生们喝酒,小羊喝了一大杯红酒,醉了。饭后,他们一块乘摆渡车回酒店,姚某某坐在她旁边,“他说我摸摸你心跳得快不快,然后就用手上下摸我的胸部”。

再然后是6月,姚某某又让小羊单独去了趟工作室。即便小羊有意穿了长袖长裤,姚某某还是借着夸赞她的书法作品,用手拍了两下她的屁股。

性骚扰的发生,和意识到是性骚扰行为,并不同时发生。

小羊第一次被叫去画室交作业时还是个大三学生,她以为,那是老师器重自己,在全班同学里,自己独享这份待遇。被触碰时也“意识不到是性骚扰”:“自己会不断找些理由,他是不是不注意?或者是把自己当成小孩了?”

随着第二次、第三次的发生,她才逐步确信那是性骚扰。“而当真的确信事情的性质后,你的意识其实是远离这个人,而不是收集证据。”

从决定远离到举报,隔了三年。导火索是在2019年6月,小羊在姚某某门下念研一,她听说一位学姐在给姚某某看毕业设计时,被“摸了身体”。之后,小羊找到另两位指称姚某某性骚扰的同学,再加上四十多位同学联名,一起向学校提交了对姚某某存在性骚扰、收受学生礼品的举报。

学校调查后,认定姚某某多次收受学生赠送的礼品,并以课题研究之名扣留多名学生的作品,决定2019年8月1日起,取消姚某某的研究生导师资格,并停止其教学工作。

但校方并未对姚某某涉嫌性骚扰的问题做出回应。2019年11月1日,小羊以强制猥亵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姚某某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之后,小羊在微博公开举报姚某某。2020年1月21日,中央美院发布通报,指出针对这一问题,学校纪委已对姚某某做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样未提及其是否涉嫌性骚扰的情况。

姚某某也开始了“反击”。2020年2月26日,他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以诽谤罪追究小羊的刑事责任。法院驳回后,姚某某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小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事发至今,小羊从21岁到了27岁。前段时间,她梳理自己本硕7年的作品,发现自己能拿得出手的作品不多。而同学里,有人已经拿了不少奖项,有人有了参展经历。“我在这件事中花费了太多时间。”她打算将这次判决视作终点。

在姚某某的代理人、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长虹看来,法院认定小羊侵犯了姚某某的名誉权,“说白一点,我们赢了。姚某某也觉得很安慰”。

对于这份一审判决,当事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性骚扰的“高度可能性”:一份判决书里的重要细节

2018年8月20日,北京地铁10号线车厢内,由北京市妇联投放的防止性骚扰公益广告。 (视觉中国/图)

“存在高度可能性”

“存在高度可能性。”这是判决书中,对小羊所描述的姚某某对她进行性骚扰行为的认定。按照赵长虹的解释,这意味着法院认为“有这种可能,也就是说没有认定”,在他看来,小羊的描述没有证据,“显然是不符合事实”。

不过,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数位学者、律师并不认可这个说法。

中华女子学院退休教授刘明辉解释,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主张的证明标准显著低于刑事案件。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其他可能性”不同,民事案件遵循“高度盖然性”原则。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中规定,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吕孝权长期关注妇女权益保护,他坦言,判决中的认定超出他的预期,是他见过对此论述最完整的一份判决。法院对性骚扰案件,特别是权力关系控制下的高校、职场性骚扰的特点做了分析,考虑了这类案件收集证据存在的困难。

根据判决书所指出的,大部分涉性骚扰行为均发生于隐秘状态且多为一对一的关系,少有第三人在场,从证明材料形成的角度来看,性骚扰行为以书证形式记载下来的可能性相当小,拥抱、捏掐、亲吻等接触性行为及抚摸、言语等非接触行为皆不易形成证明材料;由于行为的隐蔽性,受害人提供证人证言存在实质性困难,即使存在证人,性骚扰全过程被目击的可能性较小,证人很难目睹性骚扰全程,提供全面有效的证人证言。

判决书中也表示,受传统伦理观念的影响,对于发生在存在隶属关系中的性骚扰行为,例如师生关系、上下级关系中,女性受害人往往碍于社群的舆论压力,维持自身的事业及学业发展,一开始选择沉默和忍耐,不愿把事情闹大,错过获取证据的机会时机。

因此,法院认为,性骚扰事实存在与否的认定,要综合性骚扰行为特性、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证据之间的关联等方面综合考量。

此外,法院还从社会常理的因素考量,认为小羊置名誉、社会评价于不顾,甘冒报假案被追责的风险而报警、向社会公众披露其遭受性骚扰,明显有违正常人的行为习惯。

法院认定小羊所描述的性骚扰有“高度可能性”,也并非如网友所言,“小羊说什么就是什么”。刘明辉分析,法院在注意到性骚扰行为的特殊性后,不再苛求小羊提供直接证据,而是采用了一连串相关的间接证据进行判断。

判决中采用的间接证据就有:小羊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她在2016年9月17日就告诉母亲,自己受到“老姚”性骚扰;法院从学校调取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与小羊的对接记录显示,2016年年底到2017年年初,小羊在心理咨询中谈及过被某位老师性骚扰。此外,小羊通过向学校举报、报案、发布微博等方式披露她被性骚扰的事实,和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证据要达到什么标准?

2018年12月12日,最高法将“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列为新增案由,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不过,这类案件数量并不多。北京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下称“源众”)在2021年11月25日发布了一份“防治性骚扰法律与司法审判案例研究报告”,对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新案由实施以来所有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了分析。

报告共收集到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裁判文书24份,除去原告撤诉的6起案件,剩余的18份公开文书中,认定性骚扰行为事实部分成立的有4件,不足两成。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靳文静认为,低胜诉率让后来人在提起诉讼时有更多顾虑。一旦败诉,性骚扰受害人可能会承担更大的社会压力。

靳文静曾与办理过性骚扰案件的法官沟通,他们也坦言,目前对于性骚扰案件不好把握。“不同法官对于性骚扰案件的证据运用规则的个体差异很大”,靳文静表示,一些性骚扰行为之所以没有被认定,就是法官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让原告提供所有的证据。

不过,刘明辉也明显感受到,和20年前相比,法官的观念已经有了不小的进步。

刘明辉印象中首例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发生在2001年,西安一位30岁的国企员工童女士指控上司对她进行性骚扰。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童女士没有出示足够证据表明性骚扰事实存在,驳回起诉。

刘明辉曾与童女士的代理律师交流过案件。律师提到,他们向法院提交过一份直接证据,有同事在总经理办公室门外,听到童女士在里面说“你不要这样”之类的拒绝语言。法院则认为证人未进门,无法知道里面发生什么事,也没有听到总经理的声音,无法确定童女士当时在拒绝谁,没有认定该证据。

而从近年的案例中,刘明辉感受到,越来越多法官对性骚扰案件产生了这样的认知:和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存在不同,也不再要求被侵害者提供直接证据。

源众创始人李莹代理了国内“性骚扰责任纠纷”第一例胜诉案件。也就是小丽(化名)诉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理事长刘某案。李莹介绍,这一案件也没有直接证据。不过,小丽收集了事发后与男友、单位主要负责人、同事倾诉的通话记录,刘某向小丽多次道歉的通话录音,最终认定刘某在工作中拥抱小丽的行为构成性骚扰。

南方周末记者以性骚扰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搜寻相关案例时,注意到广西南宁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了原告在工作中存在骚扰女同事的行为。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两名被骚扰者的书面证词和三位同事的当庭陈述。法院认为,五名女性证人曾与原告共事,证人身份与所处环境使她们的证言有较高的证明价值。她们的证言均能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链,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证据要达到什么标准才能认定性骚扰,目前,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

“性骚扰案件,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仍处于尝试性的探索。”在靳文静看来,如何在直接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妥当地保护受害人,同时不让无辜者被诬陷,把握好其中的度,是对法官的挑战。

刘明辉建议,性骚扰案件的证据规则,应该由司法部门出台相对统一的规范性指导,或者发布一些指导性案例,让基层法官对类似案件有更好的把握、更统一的尺度。

“未经核实的,不要写”

关于那句被认定构成对姚某某诽谤的话——“很多年前Z师姐被他搞怀孕了,来学校里闹过”,小羊和同学曾试图寻找传闻的起源。

不过,最远追溯到一位2009年毕业的师姐后,线索就断了,对方说,她也是听来的。因此小羊决定不再上诉。

读到判决的这处认定时,靳文静认为,性骚扰案件中受害者如果其中某一个证据存疑,是否能够被追究侵权责任,在她看来,这一问题还有可供商榷的空间。

“要认定是否存在名誉权侵权,行为人不仅要求主观上的过错,还需要具备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布的行为”,靳文静觉得,在这个案件中,小羊被认定遭受性骚扰具有“高度可能性”,这就说明她发表的言论主观上不是为了侵害姚某某的名誉权,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

靳文静认为,应当认识到性骚扰案件的特殊性,将受害者的所有言论作为整体来考虑。如果要求受害者发布的每一个证据都要达到法律认可的“证据真实性的标准”,这对受害人来讲过于苛刻。

她提出,考虑到小羊本身取证能力的限制,在审理案件时,可以由法官去学校对这一言论的真实性与否进行调查,正如法院前往学校调取小羊的心理咨询记录那样。

李莹代理的一起高校性骚扰相关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当事女生王晗(化名)有同小羊类似的经历。

王晗在网上发文,指出学校老师张某存在性侵、性骚扰多名高校女生行为。后来,张某起诉王晗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最终,案件二审判决认定,张某的确存在作风不严、品行不正、骚扰女学生的事实。王晗在涉案文章中对张某指责的基调是符合事实情况的,但文章中采用了“强奸”这类措辞,没有事实依据。

判决指出,举报的文章内容明确使用“实施强奸”“强奸犯”“性侵”等涉及刑事犯罪的词汇,在未经法院定罪或确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对公众宣称张某实施强奸,显然是不合适的。超出了涉事老师因作风问题而应承担的容忍限度。

“这两个案子的判决给了受害人一个警醒。当我们在网络上披露信息时,要我们尽量客观、理性,不要用侮辱的语言。没有经过核实的情况,那就不要去写。”从当事人如何更好地维权的角度,李莹建议。

在李莹看来,原本是受害人,最后却要承担侵权后果,这对类似的维权事件来说并非好事。多次“反转”之后,可能会加剧不同观点者间的对立。

不过在判决中,李莹同样看到了法院观念的进步,“尽可能地鼓励和维护了案件中被伤害的那方”。

前述案件中,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可了举报者王晗在网络上发言的行为。“本院鼓励以合法的方式、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勇于为自己发声,对有违道德品质、社会主流价值的事件进行批评和表达意见,以提醒社会公众防范、注意。”

而在小羊的案件中,描述姚某某对自己的性骚扰行为时,小羊使用了“生当做人,他居然做了一个畜生做的事”的表述。法院判决认为,这样的措辞略带尖锐、贬损,由于性骚扰行为存在高度可能性,所以这一措辞不足以认为对姚某某构成侮辱。李莹认为,这意味着,法院也认为,“对某一事实发表适度的情绪是可以在容忍范围内的”。

(感谢刘小楠、万淼焱为本文提供的帮助)

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 南方周末实习生 陈渡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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