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4:11:10来源:法律常识
湖南法院网讯 1954年,纽约,美国人雷纳被指控谋杀富有情妇以取得其巨额财产,著名的刑案辩护律师韦菲爵士不顾健康问题接办此案。在影片《控方证人》的前半部分,一切证据都指向雷纳,指认他有重大的犯罪嫌疑,甚至包括雷纳的妻子也竟然作为“控方证人”帮助检察机关指认雷纳是杀人凶手,局面对雷纳十分不利。然而,就在大家以为结果基本已经确定的最后关头,律师韦菲意外获得了“重要证据”,案情出现了惊人反转,陪审团最终给出了一致认为雷纳无罪的合议决定,雷纳最终被无罪释放。可是事实的真相却让人大跌眼镜,雷纳是有罪的,他确实是杀了富婆,他也确实是为了得到那笔钱而下的毒手,一切都是雷纳和他的妻子为了脱逃罪责、说服陪审团而设下的圈套!这部拍摄于1957年的黑白影片,到现在仍成为法学院推荐学生观看的经典法庭片之一,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本片峰回路转的剧情和演员们细致精湛的演技放到今天依然是可圈可点的,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在于该部影片所折射出来的美国法庭文化,尤其是影片中导致凶手被无罪释放的陪审团制度仍然值得我们研究与思考。
要了解陪审团的运行机制,我们首先要从了解陪审团说起。陪审团,即法院从有资格的公民中随机选取特定数量的公民参与到庭审决议中来的一项司法制度。该项制度起源于英国,发扬于美国。在英文中陪审团又被称为 "fact finder"——事实发现者,顾名思义即陪审团的职责就是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认定,然后由法官在适用法律方面作出解读,二者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陪审团制度作为英美法系中极具特色的诉讼制度,被认为是英美法治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对于保障公民自由、提升司法公信力都发挥了其重要作用。然而,也正是该项充满光环的制度使得雷纳即使在如此多确凿的证据指控下,依然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究其原因最大程度要归责到陪审团心证的任意性上去,这也是陪审团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受到诟病最多的一点。由于陪审团成员挑选的随机性,实际上陪审团的组成成员大多数都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他们本身就相较更易受到环境因素和偏见的影响从而做出有失偏颇的决定,更关键的是美国法律规定陪审团在作出决议时是不需要附加理由的,他们仅仅需要说明讨论结果是有罪还是无罪即可,这无疑的确保护了陪审团在作出决定时的独立性,但是却无法防止陪审员心证形成时的恣意。另一个经典案例就是被称为“世纪之案”的“辛普森杀妻案”,在此案的刑事审判中辛普森被陪审团认定为无罪,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然而讽刺的是,在此案的民事审判中辛普森却被陪审团认为的确杀了人,而被判决需要为此支付高昂的民事赔偿费用。产生两个前后如此截然不同的判决的原因除了在民事和刑事审判中对证据标准的要求不一样以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刑事裁判和民事裁判是由两个人员构成完全不同的陪审团所作出的。根据历史资料显示,在刑事审判中,12名陪审员中仅有1名纯正的白人,而在民事审判中,白人的数量占比要远远高于黑人,在美国种族矛盾尖锐的社会背景下,两个陪审团作出两个截然相反的认定结果也就不足为奇了。正如《陪审团制度》一书的作者Jeffrey Abramson教授所说:“此案刑、民事诉讼中所有的区别均因两个诉讼中陪审团的黑白分明的人种组成。两个陪审团,两个社会,两部正义的法典。”此外,有趣的是,在笔者查阅相关资料的时候,发现现在美国有一种新兴职业叫做“陪审团分析师”,他们可以按照律师的需求,来选择“模拟陪审团”,以供律师练习各种辩护策略,并及时提供反馈以帮助律师确定陪审团最能够接受的庭上发言方式,从而能最大程度的“操纵”陪审团,这也从侧面说明了陪审团心证形成的恣意性。此外,陪审团还有消耗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等缺点。
然而,即使陪审团制度有如前文所述诸多缺点,但是英美法系仍然一直沿用陪审团制度,我国乃至大陆法系国家都曾试图尝试引进该项制度,那么该项制度的亮点究竟在哪里?法国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就曾经评价陪审团制度说,“我们不能仅仅将陪审团制度看做一项司法制度,而更要看到其后所蕴含的深厚的政治意义。”陪审团制度通过与公民分享审判权而使公民参与到司法审判、国家管理中来,这对于崇尚自由平等的美国而言是极其重要的!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就曾经表态,“陪审团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重要。”同时,该项制度对于防止联邦政府及官员滥用职权,践踏人民自由也有重要意义。因为所有的“法制”都会有“人制”的困惑,而陪审团的设计,则强调了整个案件审理过程由完全专业的律师按规定操作,由精通法律的法官控制公平审理过程,当所有合法的证据都摆在大家面前,双方律师该说的都说了,然后陪审团按照法律有关规定的指示去合议一个一致的判断。这个制度的设计立论认为,如果一切都是清清楚楚的,一般正常人的智力足以判断。因此,这个制度里的判案者能仅以证据为依据去进行判定,即陪审团是最不受人操控的,这也是英美国家会一直坚持用这个制度的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在意识到陪审团的种种弊端之后,英美法系国家也在不断的改进陪审团制度。例如,首先陪审团制度的适用范围就在不断的被限缩。根据美国司法部的官方报告显示,在2015年全美各州法院受理的7400万民事案件中,仅有18865件采用了“陪审团”,也就是说,采用“陪审团”的民事案件仅仅只占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2%。同样,在刑事案件中采取陪审团审判的比例大致也仅为3%,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通过辩诉交易得到处理。这就意味着即使在陪审团制度最盛行的美国,现在其实只有相当小数量的案件采取陪审制。此外,基于陪审团可能因为受到影响或偏见而产生出类似于《控方证人》雷纳案的不公平判决,英美法系国家也在不断的限制陪审团的权利,从而在强调人权保障的同时还要尽最大可能的追求实体公正,以期能够有效的打击犯罪。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即使陪审团在作出事实决议后,律师仍然可以通过申请"JNOV" (Judgement Not Withstanding the Verdict)来否定陪审团的决议,即由法官宣布,任何有理性的人不可能像本案的陪审团这么判从而对陪审团的决定不予以采纳。律师也可以通过申请“JML”(Judgement as a Matter of Law),即要求法官在陪审团审议前作出判决,从而可以直接跳过陪审团的决议。
回归到影片本身而言,无论是影片《控方证人》中的雷纳还是辛普森杀妻案,之所以一直为我们所津津乐道的重要原因在于他们都严重冲击了我们的价值观,一直以来我们都接受着“有罪必究”的思想灌输,哪怕在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也赫然写着本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雷纳和辛普森明明是犯罪凶手却逍遥法外显然是我们不能轻易接受的。并且,在笔者查阅相关资料时也发现,真正的凶手被陪审团宣判为无罪这种现象并不是个例,实际审判中采用了陪审团的案件的无罪裁决率也要远高于法官独自审判的无罪判决率,我们不禁问,在这其中会不会存在无形中放纵了犯罪份子的罪行的可能?我觉得答案是会的。所以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对陪审团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在强调保障人权的同时还要尽最大可能的追求实体公正,以期能够最大程度的打击犯罪。然而,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所言:“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是要小得多的。”不可否认的是,在不清楚案件真相的前提下,陪审团依照“排除内心合理怀疑”的宗旨作出的裁决极大程度的保障了人权,为美国司法制度民主化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这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最后,笔者引用《十二怒汉》中一位陪审员的经典台词来结尾:“我们会来这里,不是来吵架的。我们肩负着重责大任。我一直觉得这就是民主社会的优点。我们收到信,被通知要来这里,决定一个跟我们素昧平生的人到底有没有罪,不论做出什么样的判决,我们都拿不到好处,也没有损失,这就是我们的国家能这么强大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