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产官司找律师,小区物业纠纷问题汇总

时间:2022-11-21 20:13:15来源:法律常识

《民法典》对物业纠纷及商品房纠纷的解决作出了一些调整,这使得商品房纠纷与物业纠纷受到更多人的关注。笔者将涉及此方面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了汇总梳理,供各位看官参考。


看这一篇就够了系列之——商品房纠纷与物业纠纷汇总梳理

一、房屋质量纠纷

问题:业主常常在收房或居住一段时间后才发现房屋的质量问题,如房屋出现裂缝、渗漏等问题。那么在交房以后,业主是否还能就相关问题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购房合同》中通常约定了房屋质量保修期,一般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5年内,而房屋的主体结构是终生保修。在前述保修期内,开发商均应承担房屋质量违约责任。

因房屋主体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房屋质量存在重大隐患影响业主居住使用房屋的,业主方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因房屋存在其他的质量问题,业主方可以向开发商主张支付修复的费用。如果无法修复或者无须修复的,业主方可向开发商主张房屋价值减损的费用。

二、中介费纠纷

问题1: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反悔解除合同的,是否还需要支付中介费。

律师回复:根据中介服务合同进行判断。中介服务独立于房屋买卖,中介商按照中介服务合同提供了中介服务,其收取中介费通常被认定为具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问题2:因发现房屋不符“满五唯一”的情形,是否还需要支付中介费。

律师回复:一般情况下,需要。

一般来说,中介商不能查询核实房屋是否满足“满五唯一”。如果不存在中介商故意隐瞒与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并且该等情形并非中介商知道或应当知道,虽然购房方因购房交易多承担了税费,但不影响中介商收取中介费。

三、房屋虚假宣传纠纷

问题:交房后发现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实际情况与开发商宣传不符,可否通过诉讼手段解决?

律师回复:建议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维权。

此类情形通常存在两个法律上的障碍:一是取证难。该等证据主要包括开发商前期宣传的书面资料、视频、或相关的承诺,待业主准备维权之时,证据往往难以收集;二是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大多对业主的请求不予支持。这是因为在购房合同中开发商往往约定了补充条款:如开发商宣传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为准。该补充条款在形式上满足法定条件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律师建议业主应当关注购房合同上开发商的合同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在其存在其他问题的情况下,通过谈判的方式对其综合主张。例如,开发商取得相关证书过程中存在瑕疵。

四、物业费纠纷

问题一:购房者未收房,是否需要支付物业费。

律师回复:若已过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交房时间,非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未交房的,业主应当自交房之日起支付房屋物业费。值得一提的是,开发商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问题二:业主认为物业费过高,可否要求物业公司调整物业费价格?

律师回复:若业主认为物业费过高,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物业费的调整。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公司。

问题三:业主对物业服务明细是否享有知情权?

律师回复: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行使知情权。

五、小区停车费纠纷

问题一:未购买或租赁小区车位,在自家小区的地下停车需要缴纳停车费吗?

律师回复:一般来说,小区的地下车位已出售的归业主所有,未出售的归开发商所有。在未出售的车位停车是否缴纳停车费,费用为多少,均由开发商决定。

问题二:业主在小区地上停车是否收取停车费

律师回复:小区地上停车位属于小区公共空间,由全体业主所有。在小区地上停车位停车的,业主应当缴纳停车费,但该收益由小区全体业主享有。小区业主同样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免除业主在地上停车位的停车费的决议。

六、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问题:请简要介绍小区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律师回复: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意思表达的程序性概念,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律师建议,业主应当及时建立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及时换届业主委员会,以便于有固定的业主代表代表业主与相关单位进行交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七、业主维权渠道

通常情况下,业主可以向当地物价局、房管局、消费者协会以及人民法院进行维权。律师建议尽快成立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便于寻找更为便捷的维权渠道。

八、定金纠纷

问题:在二手房交易中交易双方之间常常约定了定金条款。那么因为一些原因,购房者不再需要购买房屋,是否一定再无权利要求售房者返还定金呢?售房者单方取消交易,是否需要向购房者返还双倍定金呢?

律师回复:

第一,应当确定合同约定的条款是定金条款,而非订金条款或预付款、保证金条款。仅有定金条款才具有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的法律效力。

第二,应当确定定金已经实际支付。未实际支付定金,定金条款未生效。

第三,购房定金的数额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20%。

第四,签署定金条款需要特别谨慎,交易双方一旦约定并支付定金,在交易不能进行时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若购房者取消交易,不得要求售房者返还定金,若售房者取消交易,须支付双倍定金。但是,以下常见情况除外:一是因政策变化导致购房方丧失购房资格、房屋出售方被限售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将不再承担定金责任。二是合同载明的房屋位置、房屋面积大小、房屋产权人、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等要素与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的,出售方也应当向购房方返还定金款。

九、小区电梯间的广告投放收益纠纷

问题:小区电梯间的广告投放收益属于谁所有?

律师回复:类似小区电梯间的广告投放收益均属于小区公共空间的经营收益,归小区业主全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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