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5:25:12来源:法律常识
案 由:劳动争议工伤纠纷
指派单位:天津市静海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天津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锡德
案情简介:受援人陈某某,男,57岁,无儿无女,静海区梁头镇谷庄子人。2014年4月被天津市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招为工人,工种为操作工。2014年7月在工作中受伤,造成左股骨颈骨折,腰椎骨骨折。受伤后经静海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七级伤残。天津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拒绝承认伤残鉴定结果,妄想象征性赔偿了事,经仲裁委和法院多次开庭,公司一方依旧百般刁难。陈某某和老伴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已无力支付继续治疗费用,病情也被延误。曾一度报警,问题亦未得到解决,无奈下来到静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经审核,中心受理了陈某某的申请,及时为其办理了手续,并指派从业30余年的天津四友律师事务所王锡德律师代理该案。王律师及时与陈某某联系,详细询问案件经过了解案情。仔细分析案情后为陈某某计算公司应赔偿的数额,为其代写仲裁申请书并帮助陈某某及时申请仲裁立案。
仲裁庭审中,王律师向仲裁庭提交了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七级伤残鉴定书、停工留薪等证明材料。天津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拒不承认七级伤残的鉴定结果,王律师指出劳动能力七级伤残鉴定结论自收到之日起,如果对鉴定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现已经过去四个月,该公司没有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故该鉴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拒不承认的行为是无理取闹,因此申请仲裁庭依法裁决支持陈某某七级伤残等各种赔偿总额158554.84元。
后仲裁委支持了陈某某的全部请求,但企业仍表示不服仲裁委的裁决,又向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考虑到诉讼时间长,不利于陈某某的身体恢复,为减少受援人诉累,最大限度为其争取利益,王律师多次与企业代理人进行沟通协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但始终没有得到企业的支持。于是王律师只得继续到处奔走,搜集相关证据,在庭审中依据有利证据据理力争,使对方公司无力反驳。
承办结果:最终,静海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天津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陈某某各种赔偿金额共计158554.84元。
案件点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本是弱势群体,公司找出各种借口拒不赔偿,给伤者生活、身体、精神造成了极大痛苦。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及时认真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