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9:51:08来源:法律常识
“盗,私利物也。从㳄,㳄欲皿者。”早在西周文献和春秋典籍中,就有“盗窃”一词的记载。有人认为秦朝时期立法严明,只是犯了盗窃罪就要连坐家人。但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却记载,秦朝对于小偷的处罚,一般都是罚款服衙役,除非数额巨大团伙作案,否则很少有损害肢体的刑法。
到了近现代,我国法律对于盗窃罪也有了明确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最严重的也只是无期徒刑。
具体的量刑标准,根据小偷盗取的金额多少,以及情节严重性决定。但有这样一个倒霉的小偷,在偷到电动车时被充电的电动车电死。小偷家属反将车主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车主赔偿家属5万元,这其中有什么法律依据?
刘先生住在一个老旧的安置小区内,因为小区过于老旧,缺乏物业管理,居民平时上下班使用的电动车也直接停在楼道间。为了方便给电动车充电,居民大多直接从家里牵一根线链接到楼道,而这一行为,造成了一连串的安全隐患。
某个雨夜,小偷李某偷偷溜入了刘先生所在的小区,进入小区后他进行了摸索踩点,最后锁定刘先生的电动车。在众多电动车中,只有刘先生的电动车最新,小偷熟练地打开电动车座椅,拆卸电池。
可小偷没有注意到的是,刘先生的电动车此时正在充电,外面还下着雨。这导致小偷被电动车的电瓶当场电死。事后李某的家属得知李某是在偷电动车时被电死,将刘先生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
刘先生表示非常委屈,最后的判决结果也让他难以接受。法院认为李某虽然存在偷盗行为,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刘先生将电动车乱停乱放,私接电线,给其他人的安全带来了隐患,因此刘先生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最后判处刘先生赔偿李某家属5万元损失费。
想要弄清楚刘先生到底应不应该赔钱,最关键的是确定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小偷李某没有过错行为,而刘先生存在过错行为,那么他应该承担全部赔偿。反之,如果刘先生无错,而李某有错,他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很显然在这起案例中,李某和刘先生都有一定过错。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但即便真的构成犯罪,也罪不至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李某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果李某触电死亡,而他死亡的原因和刘先生脱不开关系。刘先生违背相关规定,在楼道里停放电动车,并且乱接电线给楼道内的电动车充电。既导致了李某死亡,也存在过错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除非刘先生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否则他和小偷李某就要一起承担损失。结果自然不言而喻,刘先生无法证明自己的行为无错,而他的行为也的确给所有居民带来了安全隐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后判处刘先生赔偿李某家人5万元补偿金,也算是合乎规定,并无不妥之处。
上述案例具体的发生时间不能确定,甚至相关准确性都存疑,但无疑是一则很适合讨论的案例。人们在讨论小偷李某盗取电动车时,经常会下意识忽略刘先生将电动车停在楼道这件事。甚至有人认为,这是一件稀疏平常的事,只要不耽误其他人,就算停在自家门口都没问题。
但在2021年,我国应急管理部公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以10000元罚款。
这代表着,在楼道间停放电动车,无论是否在充电,都属于违法行为。之所以对上述行为进行规定甚至是罚款,最主要还是考虑到人身安全和消防隐患。对于有要求的业主,有关规定鼓励小区设置电动车和自行车的集中存放充电场所,并与其他建筑进行防火分隔。
如果上述案例发生在2021年8月之后,毫无疑问刘先生必须要为小偷的死负责,因为他未违规停放电动车已经构成了违法,还要缴纳罚款。小偷李某虽然也涉嫌构成违法犯罪,但两人都有主观上的错误,双方都无法逃避责任。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山。对于那些贪图便利,将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置之度外的人而言,或许死一个小偷并不是什么大事。可如果一旦因为随意摆放电动车,乱接电线导致引发火灾,就不仅仅是赔钱罚款这么简单,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