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25:5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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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
发布情况通报
2名人员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被受案调查
↓↓
昆明五华发布截图
专
家
意
见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沈竞舟表示: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广大市民应当积极配合疾控流调工作,自觉遵守防疫规定,隐瞒行程会阻断病毒追踪及重点人群锁定,造成病毒不断扩散蔓延,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将面临行政、刑事处罚,并存在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风险。
具体而言,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故意隐瞒行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存在需承担巨额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
防疫不是儿戏,生命重于泰山。当前形势下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履行疫情期间的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按照各级防控指挥部相关文件和通知要求,积极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疫情防控大局稳定。对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决定命令,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将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知道多一点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治妨害疫情
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昆公发〔2022〕29号)
为维护昆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社区防控规定。违反政府发布的有关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管理规定的。
二、刻意隐瞒信息。来自疫情高中风险地区或接触过疫情高中风险地区人员,以及新冠肺炎阳性病人,阳性病人无症状感染者,阳性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不报、瞒报、谎报新冠肺炎病情、旅居史、接触史的。
三、故意违反防控措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日常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
四、违规擅自经营。按政府通告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
五、违规擅自聚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组织、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且不听劝阻的。
六、拒不遵守公共场所防控规定。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规定佩戴口罩,拒不配合体温测量、人员登记、身份核查、健康码、行程卡查验等防疫措施,且不听劝阻的。
七、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恶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蓄意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擅自散布疫情信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
九、提供或者使用虚假证明。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借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核酸检测证明、通行证、健康码、行程卡等证明的。
十、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内部单位或市场企业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查验健康码、行程卡、体温检测、无码人员信息登记、内部清洁消杀工作,或违反疫情防控要求,怠于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等工作要求的。
十一、扰乱疫情防控经济秩序。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十二、扰乱疫情防控社会秩序。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三、故意伤害、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或者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十四、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阻碍执行职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
十五、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凡违反本通告,具有以上情形,一律依法从严从快查处。经调查属实,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7日
综合:五华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昆明五华发布
来源: 掌上春城
日前,为开阔青年律师视野,促进青年律师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行为规范的全面提升,西双版纳州律师行业党委、西双版纳州律师协会联合组织“三培养”青年律师赴昆明学习,进行全方位技能培训。
9月19日,西双版纳州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律师协会副会长白智方带领“三培养”青年律师到凌云律师事务所参加刑事辩护技能培训。培训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云南省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担任主讲人,西双版纳州青年律师团、凌云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参与培训。
李春光律师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围绕委托、收费、侦查、审查起诉、庭前会议、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各个阶段的微观实操,结合大案要案办理经验,着重讲解各个环节的办案规范,充分说明了风险控制的方式、方法;又从律师事务所收费及业务创新、“专业化、团队化、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建设和总分所一体化发展的宏观层面,详细阐释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思路和未来规划,从具体到概括,从微观到宏观,为青年律师勾勒了清晰完整的刑事办案地图,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期间,白智方副书记一行在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张福君的陪同下,参观我所办公环境,实地察看了党建文化长廊,详细了解我所的运营模式、党建工作和律所文化,并对我所的热情接待予以感谢。
了解凌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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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桂飘香、秋高气爽,在喜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的前夕,云南法援又多了一张闪亮的“名片”。9月25日,云南首届“法援好人”评选活动颁奖典礼在春城昆明举行,20名“法援好人”获评者登台亮相,捧获殊荣。
从1998到2018,云南法援走过二十年。云南省法律援助制度实施20周年之际,省司法厅、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联合云南法制报社,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寻找法援好人”评选活动。2018年12月20日,云南首届“法援好人”评选活动正式启动。
此次活动评选范围包括: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现职、离退休工作人员;在云南省执业的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包括在云南省服务过的所有“1 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长期热心法律援助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举办此次评选活动,旨在更好地引导我省法律工作者投身公益、回馈社会,大力弘扬我省法律工作者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的公益精神,进一步宣传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和社会关注度,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职能作用,使得更多困难群众能受益于法律援助。
活动启动以来,在初选推荐、事迹展示、社会公示、网络投票、专家评审等各个环节,都彰显了云南法援人用心用情用力诠释责任与担当,为困难群体发声、为司法公正奔走的公益情怀,以及万千读者对法律援助事业的关注和支持。自5月29日进入投票环节起至6月17日投票结束,主办方共收到网络投票866322票、微信投票720934票。
此次活动历时数月,经过广泛发动、层层评选、认真审核,8月5日,云南首届“法援好人”评选活动正式揭晓。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德周等20名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者从全省70名被推荐人选中脱颖而出,获评为云南首届“法援好人”。
20名云南首届“法援好人”获奖者,他们忠于事业、坚守职责,让幸福的春风吹向贫困群众,让更多百姓享受沉甸甸的法援果实。他们的事迹彰显出法援人自强不息、砥励奋进的可贵品质,他们的精神与力量将引领更多人投身法援事业。
云南首届“法援好人”获奖者
1、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德周
2、“1 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李天湖
3、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廷彪
4、曲靖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爱丽
5、昆明市五华区司法局副局长李娅妮
6、保山市施甸县司法局老麦司法所所长尹学礼
7、文山州富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农永乎
8、临沧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正易
9、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亚
10、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雯雯
11、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明辉
12、普洱市澜沧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王娴
13、“1 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冯姣姣
14、云南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裕蕾
15、怒江州法律援助中心原主任普共才(退休)
16、大理州大理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杨万贤
17、昭通市昭阳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副局长范锦文
18、昆明市嵩明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郑玲
19、玉溪市华宁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邱国友
20、楚雄州大姚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李正祥
文稿来源丨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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