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刑事律师,新加坡在中国被判

时间:2022-11-24 18:45:2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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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男子在新加坡贩毒被判死刑,律师称其“智障”提起上诉被驳回
  • 腐蚀拉拢律师、作伪证,再审获刑12年
  • 南京专业犯罪律师
  • 一男子在新加坡贩毒被判死刑,律师称其“智障”提起上诉被驳回

    极目新闻记者 胡莉

    据CNN报道,此前,马来西亚一名34岁的男子因贩卖至新加坡被当地判处死刑,当地时间3月29日,其律师因其有“智力障碍”为由提起上诉,但新加坡驳回了这一上诉。

    据悉,马来西亚34岁男子达(Nagaenthran K Dharmalingam)于2009年因将42.7克海洛因带入新加坡后被捕,于2010年被定罪并被判处死刑。在死牢里待了近12年后,达原应在2021年11月10日被执行死刑。

    然而,这起贩毒案件却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关注,甚至是“抗议”和“谴责”,所以准缓刑,给了他们一次上诉的机会。他的律师还因此为达发起了一场抗议运动,称该审判违反了国际法,因为该男子有智力障碍。

    为达进行抗议的人们( 图片:CNN)

    据报,有“活动人士”透露,达的智商被测得为69,这一水平被认为是有“智力障碍”“学障碍”或“注意力缺陷”等表现。支持他的人认为,有证据可以表明,达是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是被迫运的。

    2014年,也就是新加坡滥用法(Misuse of Drugs Act)案通过后,授予了酌情判处无期刑而非死刑的权力,这类判决主要针对被告只是当“传递员”,以及“患有精神异常并严重损害了其个人对罪疏忽负责的能力”。因此,达的律师也辩称,根据新加坡法律,达不应该被判处死刑,因为他无解自己所做出的行为。

    此外,一些“人权组织”也相声,这些组织吁新加坡政府停止对达执行死刑。

    当地时间3月29日,达的律师在社交媒体上表示:“上诉刚刚驳回了请,并认为我们的上诉是滥用序,精神残疾的达可能在几天内被绞死。”

    首席大法官在裁决中表示,“没有任有力的证据表明达的精神状有任不正常。达的律师提起上诉是毫无理由与根据的。”

    还驳回了精神病学家小组评估达精神状态的请求。因为达感染了新冠肺炎,所以上诉听证会也被推了。

    据悉,新加坡是拥有最严法律的之一,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任走私超过15克海洛因的人都将被强制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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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贩毒刑事律师,新加坡在中国被判

    腐蚀拉拢律师、作伪证,再审获刑12年

    :四川

    川 四川记者 张庭铭

    亲属腐蚀侦人员,伙“制造”机会,故意采取伪造立功证据的手,企图让自己减刑。4月17日,记者从元市利州区获悉,该院近日再审理了一起了腐蚀侦人员和律师贩毒案,最被判处获刑12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5年7月8日,海龙涉嫌贩卖被利州区分局某抓获。随后,海龙姐姐某通过请客吃饭、唱歌等方式,案件主办陈某关照某龙减轻处罚。

    期间,某(的姐姐)、陈某(涉案)、张某(海龙辩护律师)见面,商量如帮海龙立功减轻处罚。

    2015年9月中旬,陈某提出将检举揭发的立功算在海龙身上。海龙伪造了检举贩卖内容的会见笔录,以及自书举报材料。之后,由陈某将其装入海龙涉嫌贩卖的案件卷宗。当年10月12日,利州区分局某根据苟某某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了海龙具有立功情节的承办说明。

    2015年12月11日,利州区指控被告龙犯贩卖罪,向利州提起公诉。利州于2016年3月7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龙犯贩卖罪,有期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币二万元。海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元市中院于2016年6月23日改判其犯贩卖罪,判处有期刑七年,并处罚金币二万元。

    海龙在服刑期间,元检察原审案件的办案人员与律师帮作伪证。2021年2月24日,元市中院以原裁判认定海龙有立功情节的事实不清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该案发回利州重审,利州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如下:被告龙犯贩卖罪,判处有期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币三万元;被告龙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前,2020年9月23日,涉案、律师因为犯徇私枉法罪,分别被判有期刑五年六个月和有期刑四年。

    南京专业犯罪律师

    当事人遇到走私、贩卖罪了该怎么办?南京专业犯罪律师来帮您。

    首先我们来看下走私、贩卖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犯的客体为通说认为是对的管理制度、进出口管理制度以及公众健。

    南京专业犯罪律师;走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贩卖是指有偿转让的行为。有偿转让,即行为人将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贩卖方式既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能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既可能在交付的同时获取物质利,也可能是先交付后获取利或者先获取物质利后交付。

    该如认定一个销售行为是在销售精神药品还是在贩卖?

    南京专业犯罪律师认为,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当然应当结合行为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共同来认定,即“主客观相统一”,禁止单纯地“客观归罪”或“主观归罪”。主观方面即考察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贩卖。“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贩毒”是一个人的内心主为,既可能是知个明确的事实,也可能是知种概然性很可能性,也即包括“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贩毒”和“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贩毒”。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在通常情下,应当以普通人的认识水平为标准来进行判断,在特殊情下,可以结合行为人自身实际水平为标准来进行判断。

    但是,如果公诉有确切证据表明购买“绝命毒师”出售的精神药品的收购方,购买药品的用途就是用于给吸食,并且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方是明知的,则被告人构成走私、贩卖罪,这也不是南京专业犯罪律师能决定的了。如果公诉方无法举证,则南京专业犯罪律师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评价。

    还有一个更加客观的证据就是销售价格。销售价格是否包含暴利,是否是销售药品的正常价格。如果销售以上精神药品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可能会推定行为人可能存知自己的行为是贩卖。但是,依据刑事证明标准,推定“明知”的也应当限制,不得推定。如不具有一定的基础事实,绝对不允适用推定明知。据以适用推定明知的基础事实必是客观、真实、明确的。当基定的基础事实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但得出的有罪结论并非唯一或者不确定时,依据“疑罪从无”,仍不应当认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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